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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含义: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途径: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通过行政复议确认;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四)有关的附件。包括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代哦查,调查的事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所收到的损害和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受害人自己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民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决定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对事实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受害人可以应当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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