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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未悬挂车牌理赔难 法庭交锋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3-11-02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林清) 新车投保后上路不到两个月就出了险,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抛出车辆出险时未悬挂牌照、伤者在获赔后已经放弃剩余部分等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讨回公道。近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悲:新车出险损失严重

  2012年8月9日,李女士为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在内的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为1546.75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44149元,保险费为4078.48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2012年9月21日,经李女士许可,徐某驾驶该车在滨海县沿S324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巨小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推行的自行车碰撞,致李丙群某,车辆部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及时报险并支付了李某47284.54元,车辆维修费2600元。

  愁:理赔受阻受气受累

  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后,李女士心中暗中庆幸:好在车辆保险齐全,否则真是损失惨重了。可是当李女士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可就再也庆幸不起来了,保险公司摆出三大理由,拒不理赔:1、徐某不应负全部责任,应负同等责任,由于李女士没有对认定进行复核,扩大了应赔偿的份额,该扩大的损失应由本人负责;2、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伤者18000元,伤者已放弃了其他赔偿;3、保险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商业险期限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商业险的金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金额为244149元,不计免赔。李女士车辆出险时没有牌照,根据合同里的约定商业险不负赔偿责任。

  怒:一纸诉状法庭交锋

  保险合同规定的清清楚楚,拿不到钱不说还受气受累。李女士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并提供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保险合单、事故认定书、医药票据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款49884.5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甘示弱,除向法庭辩解不予理赔的原因外,提供打卡凭证、交易记录、李女士的申请书、伤者李某儿子的声明书、申请书等诸多证据予以反驳。

  庭审中,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车辆行驶证、车牌是在事故发生后办理的,恰恰说明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行驶证和牌照;认为徐某不应负全部责任,应负同等责任,由于原告没有对认定进行复核,扩大了应赔偿的份额,该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负责,驾驶证请求与原件核对;公司已根据伤者提供的票据和病案资料进行了理赔,赔偿了18000元,且伤者已作出了放弃其他赔偿的声明。李女士及其代理人也不甘示弱,认为对打卡凭证及交易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理由是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该凭证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制作的。对自己的申请书和伤者李某的儿子的声明书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申请书清楚载明该1.8万元不在原告主张的标的之内。声明书没有原件,对其三性有异议,不予质证。

  喜:有理有据法庭判赔

  法院经审理院认为,李女士与财产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责任保险性质上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目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已经对李某的损失作出赔偿支付了李某47284.54元医疗费,因此,原告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理赔款。在原告向被告理赔时,原、被告及李某达成协议,对损失金额确认为54093元,其中医疗费项目42271元,死亡伤残项目11822元。2013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向李某支付18000元,其余36093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李某支付了18000元后,应当向原告理赔其余36093元。对于被告在辩称中提出的原告扩大了应赔偿的份额,该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徐某不应负全部责任,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发生事故时该车没有牌照,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辩解,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该车在发生事故时有临时牌照,可以上路行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临时牌照已过期,故对于该辩解本院也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第一次庭审时主张李某将医疗费原件交与被告,已赔偿李某,李某放弃赔偿的辩解,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放弃赔偿,但在原告提出医疗费发票原件后,保险公司以医疗费发票原件收下后被李某又带走为由提供不出医疗费发票原件,故对于该辩解法院亦不予采纳。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女士赔偿金36093元。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承担24元,被告承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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