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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人民医院诉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台儿庄区人民医院诉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二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台儿庄区医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其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万东公司)的诉讼。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的错误所在
 
(一)认定“2005810日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没有事实依据。
 
12005810日的安装单明确写明遥控床的钡餐杯托没有安装;
2、被万东公司带走的X线管(东芝球管)至今没有交付;
3、合同“附件一:系统配置”一、超越2000标准配置:第二行“主机系统控制台一套:9‘液晶触屏,中文操作软件”中的中文软件至今没有安装。
 
(二)认定“DSI1000为实际安装机器型号,但无证据证明DHR1000为合同约定机器类型,关于供货机器型号与合同约定机器型号价值的差异,区医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依据。
 
首先,区医院提供的万东公司的报价单足以为据。
 
1、这是一份原件;
2、这份原件表明了制作人是万东公司;
3、这份原件记录的内容是万东公司各种设备的型号和价格,别人伪造不出来;
4、这份原件附明了万东公司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销售电话、传真、市场部电话、网址及广州、重庆、南京三个分公司的上述相关内容,足以表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容万东公司否认;
因此,即使报价单没有万东公司的盖章,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都不容置疑。
5、万东公司出示给区医院的价格,正是按照这份报价单的价格。万东公司的补充合同第2条,“为甲方增加配置隔离透视射线机一台,设备型号F108-V(市场报价为19.8万元)”。F108-V隔离透视射线机在该报价单的第1页最后一行,报价正是19.8万元,可见,万东公司对区医院的报价,正是依据的其认为根本不存的这份报价单。
 
我们注意到,万东公司二审开庭过程中的陈述明显前后不一致:先是说医院关于价格的差异没有任何依据,从没有见过报价单;对代理人发问其一审是否见过该证据时,又支支吾吾,表示一审质证过该证据,但认为和本案无关;在辩论阶段又说该原件是公司作宣传时广为散发的资料,而不是合同属于的价格。万东公司漏洞百出的陈述,显然无法自圆其说。
 
其次,万东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DSI1000数字图像处理系统,一审如此认定十分草率。
 
1、万东公司的报价单表明,万东公司仅有DSI-800DRS-1000GDRS-1800C三种型号的数字图像处理系统,其中80042万元,1000128万元,1800188万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DSI1000
22005115日安装单记录的DSI1000,显然是万东公司工作人员故意将DSI-800DRS-1000G相混淆以麻痹区医院的写法。一审理应查明实际安装的机器型号,而不能简单按照万东公司记录将实际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认定为万东公司实际安装的机器。
3、万东公司2005810日的安装单,万东公司盖章的补充合同,均毫无歧义的表明合同约定的是DRS-1000G数字处理系统;万东公司提供给法庭的区医院的招标书,更是清楚表明区医院之所以购买万东公司的设备,主要是看中了这套图像处理系统,它是全部设备的最核心部分。一审认定“无证据证明DHR1000DHR显系笔误,应为DRS)为合同约定机器类型”显然错误。
 
(三)认定“区医院已经使用万东医疗设备多年“没有任何证据。
 
首先,一审三次开庭,从未对是否使用的问题进行过审理,一审如此认定,没有任何依据。
 
其次,区医院根本没有使用过这套设备。
 
1、万东公司提供的设备只是几台机器,正常使用所需要的软件和图像处理系统以及关键部件X线管都未安装,设备根本无法达到使用的要求。
2、合同约定,万东公司为区医院免费培训操作人员2名,7天,但万东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培训,区医院工作人员至今不会使用万东公司设备。
3、万东公司没有提供中文处理系统,该套设备无法进行中文显示,根本不能使用。
4、向法庭出示的安装单和维修单,都是设备安装后万东公司不予调试,区医院只好自己先行而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自身的问题,根本不是使用。而在2006年后,万东公司连起码的设备本身的问题都不再理会。
 
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即使买受人使用,也不能对抗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
 
(四)认定“区医院20081223日明确拒绝验收,并继续使用设备,可视为对设备的接受和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医院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并不是拒绝验收,而是不同意万东公司的补充合同的内容。
 
首先,补充合同将万东公司应该按合同提供的设备写为增加设备,医院无法答应。
1、补充合同1的“立式摄影架”为摄影床的附属设备,已经运至医院;二审开庭也承认该设备不属于增加的设备。
2、补充合同5“与1000G相连接的工作站”是合同“附件一:系统配置 二、柯尼卡CR标准配置四”中明确规定的“影像处理及储存工作站”,不是万东公司新增设备;
3、补充合同7“为甲方免费维修东芝球管一支(HF50-R高频摄影系统专用)”是万东公司的合同义务,而且万东公司将该设备带走后一直没有交回,而不是其新增的设备和服务内容。
 
 
其次,万东公司认为影响了区医院正常使用,是区医院不能认可的,因为区医院从未将该设备投入使用。
 
再次,万东公司对其一再违约的行为没有任何承担责任的诚意,对原价格拒不调整,医院无法接受。医院不仅从没有拒绝过验收,反而多次发传真、打电话要求万东公司对设备完善安装,组织验收,交付正常使用。但万东公司由于自身问题,在2005年安装后不组织调试验收,后负责山东市场的人员全部跳槽,对医院的这套设备再无人过问,致使该设备一直闲置无法使用;2008年底万东公司才想起验收,但对价格拒不调整。医院在2004出高价购买的设备,到2008年还不能使用,而且这种设备使用寿命只有五年,如果2008年购买,该设备价格连2004年底的半价都不到,万东公司要求验收并按原价付款,医院当然不能答应!然而一审却将医院的这一正当要求认定为“明确拒绝验收”,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将万东公司不调试验收的责任推给用户,完全颠倒了是非,混淆了举证责任。
 
 
二、关于万东公司的违约事实
   (一)本案的合同内容
医院和万东公司提交给法庭的20041123日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均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合同正文部分,对设备配置,设备价值,运输、验收、交货、安装及调试,付款方式,需方义务,供方义务,售后服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总约定;二是合同附件一,对合同正文部分的设备配置进行了详细约定;三是合同附件二,对附件一的设备安装调试后各设备应该实现的系统参数进行了详细约定;四是合同附件三,对双方完全如约履行合同时如果付款进行了约定。
上述四个部分,环环相扣,共同组成买卖合同的整体:正文是总要求,附件一是供货方应该提供的设备和软件,附件二是附件一所约定的设备和软件应该达到的技术参数,附件三是付款。
然而,万东公司履行了哪些合同义务呢?从所有证据看,第一,其安装时将价值128万元的DRS偷换成价值42万元的DSI;第二,部分设备还没有安装;第三,所有的中文软件没有安装。也就是说,仅附件一的合同义务,万东公司都没有完全履行。而对附件二的系统参数,更是根本就没有调试,没有提供一个参数作为其调试符合附件二要求的证据!
 
(二)万东违约情况(祥见附件:万东公司部分违约情况一览表)
 
1、延迟到货7天,应扣除2万元保证金及26.8万元货款。
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安装的,应向需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因万东公司交货全部迟延,故应支付26.8万元违约金。
 
2、延迟安装应应扣除44.4万元。
合同约定:“合同正本”第三条第三项约定,“供方派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在合同签定后40天内完成。”即应至迟于200512日安装调试完毕,交付验收。
实际履行:但万东公司于2005810日才安装完毕,且至今未调试合格。
1)证据8记载,万东公司于200517日安装HF50R完毕;
2)证据9记载,万东公司于2005111日安装R1702005完毕;
3)证据10记载,万东公司于2005114日安装超越2000完毕,但该次安装并不是安装合同约定的DRS-1000,而是换成了DSI1000
4)证据11(万东产品安装报告单)记载,万东公司于2005810日重新安装完毕,将原安装的DSI1000换成合同约定的DRS-1000,整个安装完毕。
5)万东公司庭审在回答法庭关于其认为区医院应于何时支付万东公司货款时说,应于2005810日后支付货款,即其认为万东公司的安装调试义务于2005810日完成。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从万东公司保证金中每日扣除2000元,应扣除44.4万元。
 
 
3、偷换数字图像处理系统。
合同约定超越2000数字图像处理系统为DSR1000,但万东公司却在安装时利用区医院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偷换成所谓DSI1000,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
 
1)合同约定图像处理系统为美国产进口系统十分明确:
A、证据2“系统配置”明确约定,美国数字图像系统一套,而非国产数字图像处理系统;
B、证据7“补充合同”万东公司对自己“将合同中规定的进口图像安装成了国产版图像”予以认可;
C、证据11“万东产品安装报告单”万东公司将其原安装的国产图像系统更换为进口美国产图像系统,说明合同约定的就是美国产进口系统。
D、万东公司提交给法庭的区医院的招标书所附推荐机型,明确写明“北京万东:超越2000型数字胃肠机配DRS-1000G数字图像处理系统”,说明万东公司中标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因为这套DRS-1000G数字图像处理系统。
 
2)万东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进口系统换装后国产系统显属恶意欺诈:
A、 “超越2000”画册证明,超越2000的数字图像处理仅有DRS-1000GDSI-800两套系统,而不存在万东公司所谓的DSI1000系统,万东公司安装的实为DSI-800系统。万东公司如此书写,无非是为了让区医院工作人员不易发现,从而不会发觉其将DRS-1000G系统偷换成DSI-800系统。
B、 “报价单”可以证实两个内容:一是不存在万东公司所写书的所谓DSI1000系统,二是合同约定的DRS-1000系统报价128万元,而万东公司安装的DSI800系统的报价仅为42万元。价差86万元,是其安装的系统的2倍之多,充分说明万东公司缺乏起码的诚信,为利是图,不择手段,完全背离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初衷。
C、补充合同中,万东公司表示增加一台F108-V隔离透视射线机,而标明的市场报价和其报价单完全一致,充分说明报价单的真实性、关联性,是不容否认的。
 
万东公司一审质证时认为该两份证据属于新证据,超过举证时效,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他们在质证时也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只是认为画册没有时间,报价是2000年的,不能说明签订合同时依据的就是这两份;其次,本案两诉合并审理后,必然会产生新的举证内容和要求,双方当事人未商定过举证期限,这是第一次开庭审理,显然不存在举证过期的问题。
万东公司虽然庭审中认为200010月的报价单不能证明2004年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但并未否认这份报价单的真实性(承认是其宣传时散发的),并拒不提供新的报价单,充公说明合同价款的依据就是该报价单。
 
上述事实表明,万东公司关于图像系统是否是进口约定不明确、为了区医院工作方便才提供了“中文版美国数字图像系统一套”的说法是完全不负责任的。首先,超越2000的两套数字图像处理系统,DSI-800为国产(见补充合同第三、四行),DRS-1000为进口,是一个基本事实,不容狡辩,所以既不存在国产的美国数字图像系统,也不存在产地在中国的美国数字图像系统,更不存在所谓的“中文版美国数字图像系统”!这种说法完全不顾客观事实,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其次,万东公司认为黄金一号和白金一号除了产地以外并无区别,区医院在安装报告单上认可就说明符合合同标准,更是无法自圆其说。万东公司所说的黄金一号,报价42万元,而白金一号,报价128万元,价差达86万元,难道仅是产地不同吗?至于万东公司所说的区医院对其安装的认可,更充分暴露了万东公司的欺诈本意。区医院只是使用这一设备的客户,对相关设备并不了解,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是肯定的,万东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在设备型号上做手脚,将800写成1000,如果区医院不能发现,正中下怀,万一区医院发现,也会认为既然是1000,肯定就是DRS1000,肯定是安装人员把DRS错写成了DSI,从而不会发现万东公司偷偷将系统更换,事实也正是这样,区医院工作人员看到装的是1000后,根本没有注意是DRS还是DSI,而是在以后自己调试过程中根本无法使用,才发现系统被换成了国产。而在以后的交涉过程中,万东公司起初也是以所谓的中文版美国系统百般抵赖,拒不承认换装了国产系统。
 
4、万东公司不顾合同约定,换装低型号高压发生装置。
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高压发生装置(控制台),型号为GFS802-1型,但是,2005115日安装单显示,万东公司安装的却是GFS801型,显然不是合同约定的型号,而且其功能显然低于合同约定。
 
万东公司换装的数字图像处理系统和高压发生装置,是超越2000最核心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整套设备除了这两个部分,还有一个遥控床),万东公司安装的超越2000,实际上完全违反了合同约定。
 
5、万东公司在更换数字图像系统后,相关配置、参数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
1)更换后的数字图像系统,参数不符合合同要求。仅举二例说明:
ADRS1000系统的透视环采集为129帧,合同特别约定透视环存储为100幅(附件二第3页),而更换后实际透视环采集仅为50幅(2005810日安装单);
B、画册(超越2000宣传画册第6页)标明的DRS1000系统1024×1024的单幅采集速度,而区医院调试仅为1000×1000
2)很多配置迟迟没有安装。
A、合同要求万东公司安装中文操作软件(附件一第三行)、支持DICOM3.0(附件二第4页),但换装后诊断无中文软件,根本不支持DICOM3.0,诊断报告无法打印(2005224日传真);
B、诊断床在介入治疗时具有步进功能,但安装后无此功能(2005810日安装单))。
C、合同要求HF50RX线管为东芝球管(附件二36页),但万东公司在安装后却将球管取出带走,一直无法调试使用。(补充合同第7项万东公司表述为为甲方免费维修)
万东公司在安装后,由于相关配置和参数一直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故一直未予正式调试,致使区医院在调试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调试,这也正是万东公司迟迟不组织调试验收的真正原因。证据13至证据17的维修报告单可充分证明。
 
6、拒不为区医院培训操作人员,致使区医院没有人员能够掌握操作技能,无法使用购买的设备,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供方义务的第2项,是供方“负责免费培训需方二名操作人员,期限为7天,地点为供方调试基地”(合同书),但万东公司拒不履行该项合同义务,致使区医院至今无法掌握该设备的使用技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万东公司辩解,每一个安装单上,都注明了工程技术人员对用户进行了8小时培训,以此来说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虽然是错误的。第一,安装单上的8小时培训,只是万东公司的格式内容,正如其他内容不属实一样,这一内容也是令人怀疑的;第二,安装单上的8小时培训,只是合同规定的供方义务的第三项,即安装过程中的现场临床培训,并不是第二项中规定的为期7天的严格培训。
 
(二)万东公司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调试验收的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
 
合同第三条第5项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后各项配置及参数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并由供需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后方能认为调试合格”(合同诉);补充合同第二条,“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后”,都说明,在万东公司安装完毕后,应另行组织双方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对设备的配置和运行参数进行检验,完全符合标准后,由双方人员共同签署调试合格报告,交区医院验收,并由双方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才能视为合格。未经调试验收,不能视为交付合格的合同标的物。
 
1、万东公司认为2005111日柯尼卡170 752相机验收合格、2005115日超越2000HF50-R验收合格没有依据。
12005111日和2005115日的安装单都仅仅是一份设备安装报告单,不是调试、验收报告书(单),其证据意义仅能证明安装时间、安装设备名称和安装人员及安装质量,不具有任何调试、验收内容。
22005115日安装单虽然由万东公司格式打印了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字样,但是,一是这份报告单是一份安装报告单,并不是一份调试验收报告,所以虽打印了调试验收内容,但由于实际上并没有进行调试和验收的工作,所以该内容并不能对客户产生效力;二是区医院方签署的意见是安装完毕,进入试用阶段,明确表明没有调试合格、予以验收的工作内容,并且对万东公司打出的“验收合格”四字也直接划掉,但就是不划掉这四个字,这份安装报告单也不可能作为一个验收报告单来使用。万东公司方在安装报告单上打印出“验收合格”的字样,无非是以此免除己方的责任和义务,将不知是否合格的产品作为合格产品不经验收就交付给需方,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那么,其记载的调试合格、验收合格等内容,都是无效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论需方是否把标有上述内容的字样划掉。同样,此后所有的安装、维修单的验收内容,都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医院未将“验收合同”四个字划掉而否定了万东公司的调试义务。
4)根据合同约定,验收报告要有供需双方相关人员签字,而万东公司认为的这两份验收合格单,根本就没有供方人员签字,更充分说明了:一、它只是一份安装报告;二、它根本不具备约定的验收报告所就具有的形式要件;三、万东公司确实没有组织调试验收。
5)直至2005810日,万东公司仍然向区医院出示了“万东产品安装报告单”,这一证据的证据意义不言自明:第一,这只是一份安装报告单,名称上它叫“安装报告单”,内容上也确是安装了DRS-1000数字图像处理系统,而这一套系统,价格就占了万东公司整套设备的1/2,所以,这一次的行为完全是一次安装行为,万东公司也只有把这套价值合同价款1/2的设备安装后,才履行完毕安装义务;第二,报告单显示万东公司仍有很多其他配置没有为区医院安装。
二审庭审中,万东公司的观点也表明2005810日,是完成安装的时间。
6)万东公司将合同文书中同一合同项下的三套设备分别安装、单独验收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是故意将一个合同分拆为三个合同,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证据1虽然约定了三套设备,但这三套设备没有约定各自的价款,没有约定单独调试验收,而是一笔价款、一次调试验收,不能以单个设备分开安装,理解为三套设备就应单独调试验收,这也正是不能以某一设备的安装报告来反应调试验收内容的原因之一。该合同约定十分明确,应以全部三套设备的到货视为合同约定的到货,以三套设备的全部安装完毕视为合同约定的安装完毕,以三套设备安装后统一调试合格视为调试合格,以三套设备统一调试合格后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视为合同标的的合格交付。
任何破坏该合同项下的三套设备的整体性、将其分开认定的行为,都是既不尊重确凿证据所反应的法律事实,也不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本意的行为,都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法》165条明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因此,医院有权主张解除整个买卖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个整套设备的购销合同,供货方的合同义务都有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供货、安装、调试、验收。仅仅送货至需方,需方不会安装;仅仅安装,无法得知安装的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只能在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后,供货方才完成其交付合格设备的合同义务。
虽然万东公司强调其生产的产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产品,但该产品由于需要从生产地拆装运输到使用地,所以到使用地以后要重新安装,这就存在一个安装是不是符合要求,需要调试来检测的问题。安装后不进行调试,需方无法知晓这套设备能不能正常运转,运转后能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是不是符合区医院购买这套设备的要求和目的。不能正常运转的设备或虽能运转但达不到参数标准的设备,就是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步的验收工作。供货方就应该进行重新安装或重新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转后得到了符合标准的相关参数,才能视为调试合格,才能进行下一步的验收工作。
调试合格后,万东公司才能组织供需双方相关人员,在对其调试合格予以确认后,对合同项下的设备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如果设备数量不齐全,或者虽数量齐全,但设备(或部分设备)明显有老化或其他碰损现象,仍然不能通过验收,这是一个合同常识。只有在调试参数符合标准,设备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后,设备才能通过验收。本案中还应根据合同要求,制作并签署验收报告,才能视为验收完成。验收以后,才能视为供货方正式交付货物,完成其合同义务。
而本案中,万东公司仅仅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的前两项,后两项对设备进行调试和组织双方人员验收,至今没有进行。而就是前两项,也是从送货开始就一再违约。而且,合同要求HF50RX线管为东芝球管,但万东公司在安装后却将球管取出带走,至今未交付给区医院,只能视为万东公司至今未按合同要求安装。
 
万东公司认为在安装报告单上签字就视为调试、验收合格的说法,是错误的,既不符合这类合同的常识做法,也违反了合同条文的明确约定,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提供的安装、维修报告单上记载调试、验收合格的内容,不符合合同关于调试、验收的明确约定,不能作为调试、验收的依据。
 
2、万东公司在区医院不同意签署《关于20041123号合同的补充合同》后,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调试、验收的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已安全不能实现,区医院只好请求解除合同。
1)万东公司虽然一直违约,但由于双方还有就合同履行的协商余地,所以区医院本着合作诚意,一再要求万东公司拿出解决问题的切实方案,以便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由于万东公司管理混乱,其山东办事处被解散,同区医院的该笔业务一直无人过问,直到20083月(见万东公司提交的“万东医疗内部审计外调单”),万东公司才有人与区医院联系,并于200812月(二审开庭万东公司说明的时间)提供了由万东公司自己起草并盖章的《关于20041123号合同的补充合同》,要求区医院签字后,开始组织调试验收。
区医院经过对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决定拒绝签署这份合同,将该合同退回万东公司。
2)区医院不同意按照万东公司起草的内容签订这份补充合同,有这样几个原因:
A、万东公司虽然承认自己在发货配置中违约,将进口图像装成国产版图像,并且在区医院发现并要求更换后仍无法正常运行,但其合同内容却写成“耽误甲方正常使用”,由于万东公司没有组织调试验收,区医院无人会操作设备,该设备尚未进入“正常使用”阶段,所以区医院不能接受万东公司的上述说法。
B、万东公司在合同中列明的七套设备配置,实现上是合同配置包含的内容,万东公司在安装时故意漏装或漏配,但万东公司却将其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写成“自愿承担下述1-7项中规定的义务以弥补给甲方赞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区医院不能接受的。
C、如万东公司所说,其提供的这些设备,是科技含量很高的产品,使用寿命国外只有5年,每年折旧率为20%,而且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快,同型号的新设备贬值很快,所, , 以2000年的报价单,到2004年价格相差很大。同理,2004年的产品,到2008年下半年时,价格同样相差很大。万东公司在2008年下半年再调试验收,即使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也不能再执行2004年的价格,否则就对区医院显失公平,任何人都不可能在四年前付高价去买一个四年后才能使用的使用寿命只有五年且贬值很快的产品!所以,区医院主张只能按2008年当时的价格,而且要去掉折旧,才公平合理。
也就是说,万东公司提供的这套设备,2008年的实际价值,即使按照合同原价,残值也只有50万元(20%),如果按2008年时的价格计算,残值就更低。而到现在,万东公司的这套设备,已整整五年,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
 
区医院虽然未与万东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但仍然善良地以为万东公司会继续采取措施以补救其一再发生的违约行为,可是,在区医院不同意签订上述补充合同后,万东公司不顾合同约定和自己的严重违约事实,开始催要货款,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验收的主要义务。  
在区医院基于万东公司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后,万东公司更是提起诉讼要求区医院支付合同价款,再次以极为明确的方式确认不再履行调试验收义务。
因此,无论从区医院拒绝签署《关于20041123号合同的补充合同》后的实际行为,还是其答辩及起诉的行为看,万东公司都以实际而明确的行为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区医院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故请求依法解除原、万东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三、区医院行使解除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1、《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万东公司从200812月区医院拒绝签署其起草盖章的《关于20041123号合同的补充合同》后,即要求区医院立即付款,如不付款,将强行拉回设备,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调试验收的主要合同义务,解除权行使事由发生。因此,区医院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应从200812月开始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在解除权行使事由发生后,万东公司并没有催告区医院是否行使解除权,所以不存在三个月期限的问题,他们到现在为止都仍然认为区医院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区医院的解除权,只要在解除权发生后一年内行使,即在200912月前行使,都应得到法院支持。
 
 
四、有关万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东公司销售设备的目的,是为了收取货款,这是万东公司的合同目的之所在,区医院方并不否认。但是,实现合同目的,一要靠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二要严格依法依约进行。万东公司先是恶意欺诈区医院,损害区医院利益,在区医院发现后,又拒绝履行其他主要合同义务,索要货款,实在没有任何依据。
 
(一)   万东公司的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   万东公司请求支付货款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
从本案证据看,提及支付货款的约定有三处:
1、证据1“合同正本”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了三项内容,一是共分三年36期付清,二是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后付款7.5万元为第一期付款,以后每月按期支付;三是付款金额时间详见附件三.
2、“补充合同”第二条约定,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后当月,付款7.5万元;
3、证据1的文件目录中,附件三:分期付款一览表,括号标明:本附件待设备验收合格之日另行签订.
上述三处无一例外地约定是,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合格后,才存在付款的问题,付款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还要在验收合格后另行签订分期付款的附件,所以,验收合格,是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未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就不存在支付货款的问题,所以请驳回万东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
 
五、《关于20041123号合同的补充合同》的证据意义
 
1、该补充合同形式上表现为两个特点,一是只有万东公司一方签章,二是没有具体时间。
1)一般来讲,只有一方签章的合同,不是合同,这一点区医院并无意义;
2)该合同虽有小部分要约内容,但不是万东公司所主张的一个单纯的要约行为。
从其所反应的内容看,除提及的原合同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对原合同的约定有变更的内容,如付款的内容,可以视为是一个新的要约,因为区医院没有承诺而不具有效力外,绝大部分内容是对双方在履行原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履行行为的一个认定和总结,是万东公司对自己履行合同的履约事实的自认以及所提出的补救措施,对证明其违约行为具有当然的证据意义,理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万东医疗内部审计外调单”记载的200811月区医院拒绝签订补充合同的时间,因万东公司此后立即索要货款而变得对本案格外重要。万东公司索要货款的行为,充分而且十分明确地表示了其不再履行调试、验收等主要合同义务,致使区医院签订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至此,区医院行使解除权的事由发生。所以,证据7在本案中其实是一个既可以证明解除权发生事由,又可以证明解除权发生时间的关键证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争议的该套设备,安装已近7年,至今未予调试验收,不仅造成了区医院一直无法使用以实现当年签订合同的目的的后果,同时也占压了万东公司资金无法实现万东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但究其原因,当年代表万东公司与区医院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都在签订合同不久后离开万东公司,到其他单位工作,万东公司的山东办事处也因管理混乱而解散,致使与区医院的这笔业务长期无人过问,而直至2008年年底才有人出面表示要与区医院签订补充合同,组织调试验收,而在区医院不同意其方案后,不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继续协商,而是粗暴地要求支付货款。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区医院合同目的已完全不能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请求支付违约金,合情合理合法,请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东公司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新审理。
 
此致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克法
 
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万东公司部分违约情况一览表
 
附件:                  万东公司部分违约情况一览表
违约内容 合同约定 实际履行 证据 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正文约定 延期交货 合同签订30日内将设备运至医院 12月29日到货(7天) 一、二审自认及货物运输通知单 扣除保证金2000元/天、货款的10%(合同八1)
应扣除2万元保证金及26.8万元货款
11月23日签订合同,12月22日前应到货
迟延安装、拒不调试 安装调试在合同签定后40天内完成 2005年8月10日安装完成,迟12日;至今未调试 2005年1月15日、8月10安装单安装单;补充合同明确承认未调试。 迟延安装违约;一直未予调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应解除合同
11月23日签订合同,2005年1月2日前应安装调试完毕
未作培训 在供方调试基地免费培训需方二名操作人员7天(合同六2)
没有培训 2005年2月24日医院发给万东传真 无人会操作设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应解除合同
违反附件一约定未安装的设备或软件 更换约定主机 GFS802-1美国数字高频主机
GFS801 2005年1月15日安装单 合同主要设备 应解除合同
偷换图像处理系统 图像部分
DRS-1000G
DSI-800
,无DSI1000
型号
2005年1月15日安装单;报价单;补充合同;招标书推荐机型。 合同主要设备,合同设备价值128万元,安装设备价值仅42万元,显属欺诈 应解除合同
X线管未交付
补充合同 合同主要部件 应解除合同
遥控床未配钡餐杯托
2005年8月10日安装单 违约
未安装Windows2000中文操作系统
万东自认未安装中文系统 合同主要设备 应解除合同
未安装诊断模块 一审自认 合同主要设备 应解除合同
未配置与图像系统相连的工作站 补充合同 合同主要设备 应解除合同
万东公司违反附件二约定未调试、无调试参数 透视环存
储达不到合同要求
附件2:一、(五)数字图像处理系统4、3)要求透视环存储100幅 实际存储50幅 2005年8月10日安装单 万东不组织调试,医院只好自己调试,调试结果不符合约定
床面无步进功能
2005年8月10日安装单 万东不组织调试,医院只好自己调试,调试结果不符合约定
不进行调试验收
安装调试后各项配置及参数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并由供需双方
签字后方认为调试合格
万东公司安装后,不进行调试,致使设备无法使用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 应解除合同
“补充合同的配置要求”均为合同附件已约定的内容 硬件配置内容 附件二:一、(五)1"计算机系统(Dell)明确约定:内存1024mb,而补充合同仅≥256mb; 补充合同附件 充分说明万东公司没有安装该设备或软件 应解除合同
软件功能 Windows2000中文系统、报告模块等也在配置明确约定
17寸医用监视器 附件一明确约定“进口17寸医学影像专用监视器二台(型号FIMI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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