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发票”为由追究出售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3-11-23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违约认定,责任承担,转让凭证
案件名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顾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7325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㈣)二中民终字第15771号民事判决
1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虽然约定顾某等收到股权转让金后,应依法纳税,但|未约定顾某等应向4公司等提供1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正式税务发票,因此,|顾某等要求转让方提供转让款正式税务发票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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