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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时中毒致一尸两命 近亲属就此索赔获准

发布日期:2013-11-24    作者:刘德斌律师
剖腹产时中毒致一尸两命 近亲属就此索赔获准   一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因麻醉中毒致使该产妇和腹中胎儿死亡。事后,该产妇近亲属将卫生院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院向原告赔偿138235元。原审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被告卫生院向原告赔偿311928元。
  20126月,小王(化名)因足月临产在被告卫生院分娩。在剖腹产过程中,却因麻醉中毒致使小王和胎儿死亡。事故发生后,小王的近亲属即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治安管理机关的主持下就小王(含胎儿)的死亡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5万元,原告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在被告赔偿25万元后,死者近亲属认为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2728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认为调解协议25万元应包括对小王和胎儿两条生命的死亡赔偿,其中12.5万元应是对胎儿死亡的赔偿。被告则辩称,这25万元包括了原告的各类损失,含胎儿死于腹中的精神抚慰金,故不应再作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故胎儿不享有健康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故被告主张对胎儿宫内死亡给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在确认原告总的损失为38823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25万元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38235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则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上载明的赔偿事由是对小王(含胎儿)的死,按该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已赔付的25万元应包含小王及胎儿的死亡的赔偿,且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对此无异议,故原审在计算因小王死亡而导致的损失数额时扣减全部25万元未适当减除对胎儿死亡的赔偿,与协议约定不符。故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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