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叟卖房毁约 担责须负代价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卢天发律师
余某现年72周岁,与妻子共有两套住房。2013年1月4日在某房产中介将其中的一套住房卖给了吴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房屋售价共计36万元。此时正值“国五条”出台之际,因此余某督促吴女士尽快办理资金托管及相关的过户手续。遂在3月15日在中介人员的陪同下,余某夫妇及吴女士一起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双方等待过户的过程中,余某突然以在签订《售房协议》时只有其本人签字,其妻未签字且妻女都反对其卖房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吴女士觉得很无辜也很无奈,相关的买房手续都办理好了,余某突然反悔,反而自己成为被告,更是气愤有余。
笔者接受了吴女士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情分析:
1、本案的关键是在签订《售房协议》时,余某妻子是否同意卖房或者是否得到其事后追认。如果吴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余某妻子同意卖房或者得到其事后追认,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民通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如果吴女士有证据证明余某妻子同意卖房或者得到其事后追认的,那么该合同应该有效。在同吴女士的沟通中,得知余某妻子在3月15日也一起到房产局,并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所以笔者前往房产局调取了资金托管的相关材料,以证明余某妻子知道卖房并且同意签字确认。
2、另外,我们在确认余某妻子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售房协议》,并且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目的是给余某施加压力。
3、在庭审发表了以下意见:1)吴女士(被告|反诉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地方税申报核定表》等证据足以证实余某卖房是与妻子协商一致的结果。因为在3月15日妻子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及二手房资金托管手续,并且在上述材料上已签字确认,并没有表示异议,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看,其妻知道且同意余某卖房的。退一步讲,即使在签订《售房协议》时,其妻不知情,但事后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也是一种追认行为。2)、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余某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表明其不愿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35000元。
4、在证据面前,余某不得不承认,主要原因是在买房后得知所在地区要拆迁,所以不愿卖了。
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考虑到余某70多岁,且已离婚,孤苦伶仃一人,为了避免新的问题出现,双方同意由余某支付30000元给吴女士,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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