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3-12-05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认为办理任何案件,需细致、全面掌握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法院的判决书,内容部分省略。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肥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纪盈,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李XX犯合同诈骗、诈骗,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03年至2007年期间,在山东省XX市居住期间谎称自己在西北当过兵,以做生意等理由先后骗取王XX、李X等人民币2960000元,后被告人李XX逃匿。
辩护人对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诈骗数额的认定上,对于被告人李XX给王XX出具的2万元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人李XX的涉案金额,但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其他数额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不能仅凭借被害人的单方陈述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成立。对于仅提供了利害关系人被害人的陈述,且没有被告人的确认,也没有其他予以佐证的证据,无法形成唯一的、完整的证据链,无法采信。驳回公诉机关指控的的其诈骗中的276000元的指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退还的账款20000元。
以上罚金现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们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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