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对于没结婚而同居的事例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1-08    作者:110网律师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构成事实婚姻的状况。社会大众对同居关系的认识从“非法同居关系”必须解除到“同居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过程。   1、 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前一律以解除同居关系受理。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无法立案。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案件,严重的按重婚罪论处。 法律的修改使一些人误以为,既然同居关系法律不管了就可以胡来了,其实不然,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不等于行为规范没有法律约束。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不但要管而且更加严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严重的要追究刑事处罚。
  3、 同居关系,不支持青春补偿费 律师接待咨询还遇到较多问题是:男女双方因解除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后,女性当事人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贞操损失的赔偿,有的以欠条方式出现,“欠条”载明男方如与女方分手,则给予10万元作为青春、精神、肉体和感情损失费。但诉至法院支持的案件却不多。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哪,因为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用语,“欠条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凭据,但所载明的内容应该具有合法依据。如果是所记载的内容表明的是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后要给付的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惹认定”欠条“无效。同居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出现纠纷也不会受法律保护。因同居行为出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赔偿费,处女膜修补补偿费等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乙方自愿给,乙方自愿接,法律也不禁止。
  4、 同居关系,女方多次怀孕,因人工流产影响身体健康而要求男方赔偿,法院也不支持 这种情形属于同居期间造成的后果,因同居行为属于双方自愿,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后果当然应当自负,所以女方作为受害者请求男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但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故意侵害女方行为的,违背女方意志的可以以侵害赔偿起诉。
  5、 同居关系案件审理中,女方怀孕的,不适用婚姻法对男方限制离婚的规定 在审理因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一方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的,在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提出自己怀孕,要求中止审理的,因女方怀孕的原因不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引起的,因此不受婚姻法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的限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