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共同侵权的案例,如一个花盆从楼上掉下砸伤他人,花盆所有者不能确定,理应全楼住户共同担责;药厂制假药、药店卖假药、监管部门缺位,各家侵权均有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或存在法律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发生属于法律上的共同责任。
——编辑手记
2008年8月25日傍晚,刘海洋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一辆出租车突然在他前方停车下人,乘客开启的车门将其撞倒坠入两米深的河里,造成高位截瘫。
事故发生后,刘海洋将司机、乘客、以及沿河护栏的管理者和城区河道管理处等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96万余元。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
一起事件产生七名被告
今年50岁的刘海洋,在河南思达商业连锁店上班。
2008年8月25日19时50分,下班后的刘海洋骑着自行车沿郑州市沿河路往家赶,行至响水湾小区附近时,一辆出租车突然停在他前方,车上女乘客打开右前车门下车,开启的车门与刘海洋相撞,导致其翻过河道护栏掉进两米深的河里。
事故发生后,路人赶紧拨打求救电话,刘海洋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医生诊断:刘海洋颈椎五六节骨折,导致瘫痪;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经法医鉴定,刘海洋的伤情被认定为一级伤残,多人陪护住院治疗149天,已发生医疗费77356.47元。医生认为,刘海洋近两年后续治疗费用约21万元。
不久,郑州市交警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出租汽车司机张兴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赵丽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海洋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刘海洋家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多次找到相关责任人索赔损失未果。
2008年9月,刘海洋将出租车司机张兴、出租车所有人王山、承包人马五、乘客赵丽、出租车挂靠公司郑州市晨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河道护栏管理者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简称执法局)、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简称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60万元,后将诉讼请求追加至96万余元。除上述7被告外,出租车的投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2009年8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焦点一: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司机张兴、乘客赵丽和车主王山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出租车司机张兴的代理人表示:此案发生的道路没有公安部门禁止机动车或出租车停车的标志,张兴停车不存在违法,况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并未在行驶中,停车以后发生的事故,司机没有责任。
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者,都有义务注意前方的车辆,原告明明看到前方有车辆停靠,还要强行通过,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刘海洋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出租车车主王山的代理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个“糊涂的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张兴所驾出租车是静止状态,乘客赵丽开门是动态,公安机关认定书中只写两车相撞,而交警现场拍摄的事故照片证明,刘海洋所骑自行车没有和出租车发生任何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缺少科学鉴定依据。
乘客赵丽也认为: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在客观上存在较大的偏差。
刘海洋的代理人表示:张兴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应当知道在公众通行的沿河路上,停车时应当靠近道路的右侧而不是路当中,这是发生事故的关键。此外,如果司机张兴不认同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可以向执法人员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
焦点二:乘客下车是否存在过错?
乘客赵丽在庭审时坚持:她是正常开车门下车,没有过错。赵丽乘坐张兴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下车地点时,开启的右前门与刘海洋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坠入河中。乘客是在司机的停车位置开门下车,根本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乘客和司机双方之间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司机在承运时除了保证乘客安全,还要保证乘客及其他人员在停车及上下车时的安全,而本案由于司机停车原因,导致她下车开门造成事故的发生。
刘海洋发现前方有出租车停靠,应该想到有乘客下车,可是原告在停车地点距河道护栏较近时,仍然强行快速通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车辆停靠路边,距离河道较近,且两边的护栏低矮,年久失修,车辆驾驶人与河道护栏管理部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正常开门下车并无不当。
刘海洋的代理人认为:赵丽作为成年人,开车门时应当确认旁边有无行人和车辆通过,但是赵丽在刘海洋正常行驶时开门将原告撞入河中,其不当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焦点三:护栏管理者是否担责?
执法局代理人说:沿河路护栏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市政府规定,郑州市区的主次干道归执法局管理,背街小路归区执法局管理。造成刘海洋人身损害的地方属于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管理。
法庭上,法官问及事故发生后沿河路的护栏已经修缮加高,修缮后的护栏标准高度是多少、由何人维修?执法局代理人表示,市政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谁维修的不清楚。
刘海洋的代理人表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井盖、护栏等)均属于市政设施,执法局对于沿河路的护栏具有管理职责毋庸置疑。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护栏残缺不全,且高度仅为30厘米,如果不是沿河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简单的交通事故根本不可能造成刘海洋严重的伤害后果。
执法局在沿河设置的护栏高度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重新修缮后沿河护栏高度为1米多,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当时执法局对沿河路的市政设施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焦点四:道路是否归管理处管辖?
被告管理处认为,根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沿河路不属于河道管理处管辖。
刘海洋的代理人说,河道管理处自己的网页显示:“河道管理处负责对河沿岸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处应当对于自己维护不当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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