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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的转化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犯罪的转化
——姜XX、成X等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抢劫暴力威胁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姜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成X、廖X、聂XX、李XX、蔡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2集(总第43集)
裁判规则:
在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过程中,因被押运员发现并阻止,遂暴力威胁押运 员不敢反抗,抢走运输物资和押运员财物,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多人窜到火车站货场准备掀盗模子铁,因被押运员发现并阻 止,同伙廖X遂持木棍威胁,待押运员不敢反抗后,上诉人与他人抢走模子铁。 随后上诉人提议抢劫押运员的手机和钱,同伙成X便去抢押运员挂在腰间的 手机,押运员向车厢方向逃跑,上诉人拿起一块模子铁砸向押运员的右足背, 致其轻微伤,成X解下押运员腰间手机交给上诉人,随后在上诉人的指使下, 成X将押运员捆绑起来,并从押运员身上搜得人民市交给上诉人。上诉人等 人先后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上诉人伙同他人准备盗窃,因押运员阻止上诉人等人掀盗模子铁,便 采取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威胁押运员,并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 成抢劫罪。另外,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实施了提起犯意,并指挥成盛实 施抢劫等行为,其在抢劫的过程中系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之一,故应认定上诉 人系此次犯罪的主犯。上诉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 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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