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款植自离开单位长时间不办理 財务交接手续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何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荷刑初字第28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2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利用职务便利,将已人单位账户的货款不上交财务,在未与单位办理任何 '财务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将上述货款挥霍一空,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利用其在某厂担任业务员,负责收取业务单位货款的职务便利,分 别将巳入该厂账户的3笔货款不上交财务,并在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 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下落不明。至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巳将上述货款挥霍一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携款擅自离开单位长达1年 多、未与单位办理任何财务交接手续的情节,可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占该 单位财物的故意,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 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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