揸自将交易席位拆人的资金违规 投向场外企业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宋xx挪用资金、逯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受贿挪用资金违规资金
【案 由】挪用资金罪
【审判法院】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9年2月8日
【公诉机关】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宋xx、逯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56期)
裁判规则:
利用担任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的职务之便,擅自将该席位拆人的大量资 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惟:
上诉人宋xx与时任某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的上诉人逯xx 相识,经双方多次商谈,决定由该证券交易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设一个席 位,由宋xx任交易员。上诉人逯xx向宋祥章出具授权书,并将该证券交易 部证券专用章和证券交易部有价证券保管专用章2枚公章交宋祥章使用。上 诉人宋xx擅自将该席位拆入的大量资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 归个人使用,共计1.4亿元;期间,上诉人逯xx多次收受了上诉人宋xx的 好处费及物品。
争议要点:
上诉人宋xx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逯xx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宋xx在担任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该 席位拆人的大量资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归个人使用,总计挪用 金额高达1.4亿元,其行为已构成部用资金罪。
上诉人逮xx系银行某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交易部总经理,是领导和管 理国有公司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诉人宋xx在证 券交易中心开设一个席位,并将证券交易部证券专用章和有价证券保管专用 章交上诉人宋xx使用。期间,上诉人xx先后收受了上诉人宋某给予的 款物,合计3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 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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