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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签字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吴远国律师
一人签字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石某某曾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4万元,并出具由石某某签字的借条一张,两年后,原告向被告石某某催要借款,被告石某某以各种理由躲避偿还借款,杳无音讯,现原告以石某某到期未还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石某某,并要求其丈夫刘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姚某某起诉后,向法院提供了二被告户口证明各一份,借条一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关系?本案二被告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石某某应负借款偿还责任;根据户口证明应认定石某某与刘某某为夫妻关系,本案中石某某称借款是用于做生意,可知其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可知本案二被告应对原告姚某某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应由石某某一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首先,原告未提交二被告是夫妻的有效结婚证明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仅凭户口证明无法认定二被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要见:(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本案借条上只有被告石某某一人的签字,原告姚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石某某与刘某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能证明石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故只应由石某某一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结论】
 
  本人更倾向后一种观点,理由是:
 
  1、本案原告姚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石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因此仅凭户口证明无法认定石某某与刘某某是的合法夫妻。
 
  2、本案原告姚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石某某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条上只有石某某一人签字,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石某某与刘某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石某某与刘某某从该债务分享了利益,因此只能认定此债务为是石某某的个人债务,故应由石某某一人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杜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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