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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成功为交通事故受害方维权获得赔偿,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陈国平律师
20131222日,被告赵某驾驶浙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由西向东行使至西湖某街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行走的原告孙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西湖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无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孙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现原告已治愈出院。经鉴定,原告孙某精神伤残9级,人身伤残10级,但被告赵某仅支付了原告孙某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未果,于是孙某找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委托为其代理人主张维权。陈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起草起诉状、证据清单,并在交警部门、医院收集了相关证据,为孙某成功办理了法律援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陈律师调查发现,浙A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均是某保险公司。因此,陈律师分别将赵某、赵某所属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合计347354.97元,为当事人孙某维护了其合法利益,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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