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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离婚如何分割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刘良律师
2009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6月,张先生为了结婚在汉口买了一套房,支付了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2009年7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3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士还清了房贷,并以张先生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13年8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分歧很大,尤其是张先生买的房子该如何分割成为争论焦点。李女士主张,张先生虽然为该房屋付了首付,但婚后李女士也参与了还贷,并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因此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则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作为张先生代理人提出了,张先生在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形成了两类法律关系,即与开发商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银行形成了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张先生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婚后夫妻二人还房贷的行为,实质是夫妻共同偿还张先生婚前个人债务的法律关系,同时婚后房屋价值增值,张先生应当就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张先生,对李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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