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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合同法知识点:不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给付一方债务届满;

(3)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68条)。

2、行使过程

(1)后给付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先给付方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又中止履行的,负违约责任)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履行的,负违约责任)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3、效力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注意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发生竞合

① 不安抗辩权只能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

② 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可以立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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