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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责任无法定 起诉法院终维权

发布日期:2014-04-05    作者:李大兴律师

车祸责任无法定起诉法院终维权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
案情
2009年12月19日下午,符某骑二轮摩托车载其妻符某某从某农场场部回家。13时40分许,车行至事故路段处时,适遇符某京酒后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逾期年检车牌号为琼C80158号小型旅行客车从其后方同向超车。在超车过程中,符某所骑摩托车摔倒,符某受伤住院,其妻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无法查清事故原因,责任不能认定。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交警递交了《控告书》,要求警方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律师只得向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投诉。在催办的过程中,恰遇大接访,律师得到机会向市领导当面呈情。领导当即叫来了交警部门负责人,听了双方的陈述后,严厉责令限期办理。不久,公安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律师旋即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难题又抛到了法院面前。法院不予立案,且拒不出具裁定书。律师再次向相关部门投诉,立案庭法官、院长亲自出面作委托人的工作,要求改立民事案件。万般无奈之下,律师征得委托人同意,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此案经一审、二审,历尽曲折和艰辛,委托人最终获得了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1、《控告书》;
2、《投诉》;
3、一审代理词;
4、二审代理词。
控告书
控告人:(略)
被控告人:(略)
请求事项:
1、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符某京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要求公安机关督促被控告人赔偿因交通肇事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19日下午,自某市红泉农场场部至大田镇戈枕村路段,发生一起车祸,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事发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先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和《乙醇测定报告单》等鉴定材料。2010年2月5日,某市交警大队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综合现有证据,仍无法查清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
控告人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不难认定。第一,受害人骑摩托车在前,肇事者驾驶机动车在后;第二,鉴定结论只说两车没有碰撞,但并没有说肇事车是否碰撞了摩托车上的人或物;第三,肇事车辆右后方向灯灯罩有一条碰撞的断裂痕迹;第四,死者腰部、左上臂有擦伤;第五,死者与摩托车分离摔在路上;第六,伤者随摩托车摔下路基;第七,伤者感觉到了外力的碰撞;第八,有现场目击证人证实;第九,肇事者酒后无证驾驶且车辆逾期未年检;第十,死者由肇事者送往医院并交纳了抢救、医疗、丧葬等费用。以上种种事实和证据表明:肇事者符某京驾驶机动车超车时车身右后侧擦碰到死者,致使死者倒地,摩托车及其驾驶者摔下路基,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很显然,肇事者符某京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符某京一直逍遥法外,既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也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控告人符某京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应该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第二款的规定,控告人特向贵局控告,请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某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0年3月9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投 诉(1)
尊敬的领导:
受当事人委托和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符某等人的代理人,于2010年3月9日代为向贵局信访部门提交了一份《控告书》,控告符某京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要求公安部门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材料上交之后,受害人家属多次询问处理结果,相关人员总是推诿让再等一等。这一等就过去了3个月,至今仍然没有任何进展。2010年5月13日,我和受害人家属去催问结果的时候,恰逢大接访,信访部门安排我们向市局领导当面陈述。当时交警部门也被叫来了相关人员,听取双方的情况说明后,接访的领导责令交警给受害人出具书面材料,交警当即承诺并记下了受害人的电话,让回去等通知。可这一等又是近一个月,受害人多次去催问,信访及交警部门仍是推脱,不给受害人任何书面答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六十三条又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以上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办案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可贵局有关部门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请上级领导过问此事,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按法律规定给控告人一个交待。如果立案,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不立案,也要给控告人书面答复,让控告人申请复议、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等,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此致
敬礼!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兴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附:1、《控告书》复印件1份;
2、联系电话:13876695316。
投诉(2)
法院有案不立,且拒绝下达书面裁定,使当事人告状无门。
2010年6月18日,我们向某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为在车祸中惨死的亲人讨回公道。
法院收到材料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立案。在焦急的等待中,立案庭法官电话通知我们不予立案,要求我们改立民事案件。我们不同意,为了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我们按照立案庭的要求,让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我们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然,正义无法伸张,死者会死不瞑目,作为生者的我们内心也会永远得不到安宁。
究竟是立刑事附带民事还是立民事案件,是我们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如果我们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应该依法受理,下达《立案通知书》。如果我们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也应该书面裁定不予受理,让我们有一个依法上诉的渠道。
我们找到法院院长,院长答复说,证据不足。我们深感疑惑:证据充足与否,是法院审理阶段的事,不是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
我们的要求很简单:要么立案,要么下达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法院不应该违反法律程序办案,如果法院都不依法办事,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
投诉人: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 理 词(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充分了解了案情,仔细研究了证据,并亲自驾车查看了出事现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的庭审调查。下面,我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死者无辜惨死,应该有一个说法,肇事者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告慰死者,抚恤其亲属。
本案的死者符某某年仅四十七岁,正当壮年,上有年近七十的老
母要赡养,下有一双未成年的儿女还在上学读书,中间还有丈夫和其他子女要尽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她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场飞来横祸会夺去她的生命,瞬间让她和亲人阴阳两隔。
死者已矣,但留给生者的是无尽的悲伤。老母思念女儿,幼子想念母亲,丈夫需要妻子。这种对亲人刻骨铭心的思念是永远也不会忘怀的,是任何其他感情也不可替代的,也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弥补的。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事故已经发生了300多天,相关的责任人还没有得到应得的处罚,亲属所应该得到的赔偿也没有到位,死者的在天之灵也不会得到安宁。
二、所有证据都证明,被告是肇事者,其驾驶的机动车碰撞了死者,导致死者无辜死亡。
本案的所有证据都充分证明:死者是被告所驾驶的机动车碰撞导致死亡的。首先,两当事人符某和符某京的证言都证明发生了碰撞;其次,现场目击证人符某花、刘某莲、符某令等都证明二者发生了碰撞;再次,鉴定结论证明肇事车碰撞了死者,死者也是因为碰撞而死的。车辆检测意见鉴定也能说明发生了碰撞,虽然该鉴定的鉴定结论是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不能否认肇事车碰撞了死者,而且认定,肇事车有一条明显的碰撞痕迹(受到从前往后的作用力),这恰恰证明,肇事车没有碰撞摩托车,但却撞到了死者,不然这条碰撞痕迹从何而来。还有另一份鉴定结论也就是尸检报告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其认定死者的腰部和左上肢发生了擦碰,二份鉴定结论正好吻合,完全可以认定发生了碰撞的事实。最后,根据现场情况完全可以判断,死者是碰撞死亡的,而不是随摩托车摔倒而摔死的,因为,摩托车与死者相隔十几米,明显是外力碰撞所致。
以上所有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真相,死者系被被告的肇事车碰撞而死,被告无论如何否认都是徒劳的。
三、原告符某的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被告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全部责任。
原告符某虽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一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有充分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符某并没有失去对摩托车的控制力,其一直在路右边正常行驶,没有违规违章驾驶行为,如果不是被告的机动车的碰撞完全不会发生这次事故。因此,原告符某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痛失亲人,系由肇事者造成。我希望并且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法院一定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死者瞑目,生者安心,社会满意。
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受害方的代理人,下面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法院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本案中,交警部门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只提供了交通事故证明书。这是因为,车辆痕迹检验认定,两车没有碰撞。但交警部门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事实,车辆虽然没有直接碰撞,但肇事车碰撞了摩托车上的人,才引起了这次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法院可以根据庭审
调查的事实决定是否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还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这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没有作出责任认定,而将这一责任推给了法院,法院完全应该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二、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存在错误之处。
一审判决正是本着上述原则,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一审
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违反法律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且符某京超车与符某的摩托车倒地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符某京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交通规则,双方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正确的。但在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也就是是否发生碰撞和责任的划分上存在错误。首先,该判决回避了符某京驾驶的面包车碰撞摩托车上的死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事实。其次,该判决对双方责任的划分也是含糊其辞,只是认定符某京承担30%的经济损失,没有对责任进行明晰的划分。这是回避矛盾的做法,无宜于事故的顺利解决。
三、根据现有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交通事故系符某京碰撞摩托车上的死者所致
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虽然认定:两车没有直接发生碰撞,但却明确
说明,肇事车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这一碰撞痕迹从何而来?绝对不是凭空产生,也不会是与空气摩擦所致。很明显,因为死者骑坐在摩托车上,两腿超出摩托车的车身范围,肇事车碰撞了摩托车上的人导致摩托车倒地,因而发生这起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和尸检报告予以证实。车辆痕迹检
验报告认定:琼C80156号小型旅行客车右后方向灯灯罩有一条碰撞的纵向断裂痕迹。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腹部、腰部、腰骨有搓擦伤,系交通事故所致。这两份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车辆碰撞的方位、痕迹与死者受损的部位相互吻合,能有力地证明,两者发生过碰撞。
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双
方发生过碰撞,碰撞才致使摩托车倒地,摩托车倒地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形成,死伤后果的发生。
以上事实还有现场证人的证明,多个证人都证明说,当时确实发
生了碰撞,并听到了碰撞的声音,还听到了人的惨叫声。
所以说,这次交通事故事实应该是很清楚的,完全系肇事车辆碰
撞所致。如果不发生碰撞,也就不会发生这次事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一审判决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发生了人身损害,除了应该承担物质损失外,还应该得到精神损
害的赔偿,这几乎成了社会常识,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审法院竟然不顾常识和最高法院的规定,作出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判决让人是无法接受的。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一
明显的错误,也是让人无法想象的。
五、法院应该支持受害方的诉讼请求给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一年多了,死者的亲属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赔
偿,心灵得不到慰藉,正义得不到伸张,法院应该尽快给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李大兴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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