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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法定代表人却不知情 法院依法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110网律师
“我不知道厂子在什么地方,没有参与过厂里的任何管理活动,也没有从厂里领过一分钱的报酬。”郑州市的张先生莫名奇妙地成为一家工厂的法定代理人,而该厂因年度检验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面临着要承担的各种责任,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工厂相关负责人及其主管单位告上法庭,5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张先生诉称,他的户口原籍在河南省禹州市,1996年来郑州发展,当时为了方便找工作,就将户口迁来郑州,落户在其表姐夫宋某的户口本名下。当时宋某是某厂的实际负责人之一。1999年元月,宋某及某民政局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任命其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而他对此事毫不知情。     2008年7月12日,该厂因未按规定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发布公告后,仍未申报年度检验,工商机关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债权债务有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清理结束后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某县民政福利厂与该厂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福利厂退还该厂供给的设备,该厂退还设备款、违约金等费用。2009年5月,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到张先生的单位找到他,告知他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并且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时张先生才知道姓名被冒用了,后他交了两万元保证金,才暂时免受羁押之苦。     张先生因为被错误的登记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受到法院的传唤,并且被执行法院认定为“执行老孬”,随时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     张先生表示,此事使他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要求该厂负责人及其主管单位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此,某民政局辩称,张先生担任该厂厂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是由该厂经过民主程序推选的,属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在工商局登记档案中,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签名等材料,自1999年3月5日张先生被工商机关完成该厂法定代表人登记到2008年7月12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长达9年多的时间内,他从未申请过撤销登记,足以证明张先生对其被登记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是知道的。民政局出具任命张先生为该厂厂长及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是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存在过错,没有侵犯他的姓名权。     对此,宋某辩称,张先生大学毕业以后,户口没地方入,就入到了他的名下。他的身份证就在宋某的办公桌抽屉里,宋某的会计随手拿着这张身份证去民政局办了企业变更。后在2003年的时候单位就注销了,所有材料都交给民政局了,但是没有去工商局注销,结果法院执行张先生的时候他才知道张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登记申请书。经鉴定,1999年3月5号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张先生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张先生也从未行使过该厂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该厂目前已进入清算阶段,清算小组的成员名单中没有张先生的名字。     故法院作出判决:宋某对张先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民政局承担补充赔

    河南郑州著名律师董大律师提醒:公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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