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广州公司律师网,律师咨询热线,上市公司律师

发布日期:2014-04-12    作者:110网律师
 
 
    F公司为E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094 月,F公司与W公司签订了一份布料买卖合同,约定由W公司 F公司供应100吨布料,货款总额36万元。W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F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货款,此后一直拖欠余#k' 200912月,W公司以F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F公司支付余款及预期违约金,并以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要 E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公司辩称,F公司是有限 责任公司,而其只是F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故不应对F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公司法》规定,F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只能证明E公司适当履行了向F公司的出资义务,但 无法证明两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故E公司应对F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W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上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之一在于,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无合作伙伴的情况下组建公司,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唯一股东之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该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便利地实施商业行为,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 外的财产。因此,本法要求股东的财产应当与公司的财产相分离,且 产权清晰,这样双方的权责明确,既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也有利于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当然,考虑到实际生活中,许多一人有 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 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 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