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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中县上演当代版“秋菊打官司”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一起医疗致死人命案件,竟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和五次违反审监纪律的枉法再审;
   
十年滴泪漫长进京上访路,女职工李平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关押学习班、劳动教养,公理何在?
——辽宁省辽中县上演当代版秋菊打官司的调查
20131022日,我网接到了家住辽宁省辽中县的李平女士的申诉称:
其丈夫常广友于2002829日到辽中县老观坨医院诊治,医生未进行常规检查和病理化验,误诊为良性痔。随后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施以手术。术后医生谎称手术成功,又一次做出错误的诊断,延误治疗时机,导致癌细胞扩散。20021030日经沈阳市肛肠医院检查,确诊是直肠癌。2003111日去世。2003515日沈阳市医学会作出沈医鉴2003-028号虚假鉴定。我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该老观坨医院向法庭提供假鉴定假病历。主审本案法官王某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某某2004年做出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20055月我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院原某某负责此案。也是违反审监纪律枉法裁判。辽宁省高院怠于履行审监职责久拖不决。2008625日我进京索要判决结果,遭辽某某公安局截访将我押离北京,在沈阳市文明培训学习班羁押长达105天。20089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销毁【2006】辽审监字第324号审理通知书,变更【2006】辽立民监字第321号民事裁定,终止原两审法院判决执行,指令沈阳中院在再审。2008922日沈阳中院主审本案审监庭法官某某,拒不作出判决结果,我被非法换押在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20081120日沈阳中院审监庭法官某某到教养院,向我下达撤销沈阳中院【2004】沈民(1)权终字第407号判决,指令辽中县法院再审,作出【2008】沈民终再字第69号枉法裁定。我拒签送达回执。
2009813日我劳教期满被释放。进京申诉2010115日辽中县法院对医疗损害赔偿一案,重新立案再审。改判我胜诉,但死亡赔偿却按2003年错判年度计算,赔偿18万余元,我继续向沈阳中院再审。审监庭主审本案法官孟某,作出撤销县法院判我承担其丈夫致命死亡医疗过失30%的责任,改判变更由老观坨医院承担全部责任。2011314日,沈阳中院第四次再审,改判赔付死亡赔偿金230917元。我向辽中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为由,暂支付6万元,201177日我进京请求提级执行,沈阳驻京办当晚将我遣返回辽中,某某公安局竟然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对我刑事拘留。
201234日,我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错案继续侵权。我准备进京申诉提级审理。在辽中县火车站被辽中某某派出所警察抓捕,直接将我押送沈阳市拘留所,非法拘留15日。
年年失望年年望,处处无家处处家。我已是60多岁两级肢体残的老人,政府常广友又遭医疗事故死亡。我请求贵网给予监督。李平对我网诉到。
我网认真听取了李平的口头陈述、书面《申诉函》《请求追责辽宁三级法院主审本案法官枉法裁判责任》材料、《请求追责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长某某有滥用职权》、《追责辽宁原辽中县委书记某某某对信访处置问题违法违纪》材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函》、《传票》、《接访转办单》、《民事判决书》等申诉材料拘留、劳教、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认定这是一起医疗纠纷致人死亡引起的李平信访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枉法案件,我网高度重视。李平向我网提供辽中县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四份判决书。
我网首先对该案做了法律研判:李平的丈夫常广友医疗纠纷对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不服进京上访正常行使信访权利,被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公安局20083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2项之规定,给予李平和李丽十日行政拘留是错误的,200888日,李平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5项之规定,以扰乱北京天安门广场秩序的定性而劳动教养一年是错误的决定。 
李平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因为李平正常行使信访和申诉的权利并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寻衅滋事和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是以秋菊打官司的执着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从李平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审一民再申字第0029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已看出辽宁三级法院将已被终止撤销的(2003)一审法院无效判决变有效判决,沈阳中级法院纠正错案2011年作出的再审判决,按错判年度计算死亡赔偿金,失去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全面了解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和李平上访申诉被错误的刑事拘留和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拘禁学习班的事实详情,2013115日,我网派员专门赴辽宁省辽中县进行采访。
随即调研员向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莫福久律师进行了求证: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审判监督制度,李平的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竟然经过了荒唐的两审终审和五次再审显然是不依法审监,违反审判纪律的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19999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在李平住院收治的辽中县新华医院406房间,调研员见到了肢体两级残疾的李平。
李平向我网调研员诉说:“20131031日上午11时,我所持有北京暂住证居住地的北京丰台区东高地派出所民警某某,让我到所里说辽中公安来人找我谈话,当我姐推轮椅将我送我到东高地派出所,警察说他们是辽中县公安西街派出所调查核实20131029日上网攻击诽谤沈阳市某某局长问题,我将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给我出具没有扰乱天安门广场秩序法律文书,出示给辽中警察证明自己实名举报不存在诽谤问题。警察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写名字我拒签。当我走出东高地派出所约五百米警察将我从轮椅拽起往车里推,两名女警阻拦我姐姐我跌倒在地上奋力呼救,在厮打中警察将我的右肩膝关节严重拉伤,我被押离京城晚11时左右抵达辽中县西街派出所,为抗议公安非法绑架暴力行为,对我身心健康摧残,我将头部撞击派出所的电子玻璃门,警察将我抬到审讯室,抢走我挎包和手机,警察审问我为什么攻击诽谤公安局长,我反驳其说法,我实名举报局长,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诽谤。绑架事件造成我身体各关节被警察拉伤,陷入绝望境地,警察审讯我到午夜二时,将我关进审讯室的灰牢里,第二天有人给我送饭,我以绝食方式选择死亡解脱痛苦,当时我心脏病复发呼吸困难,警察将我送往辽中县新华医院救治,警察对我进行监控。当晚八时辽中县新上任的公安局长方知发生绑架事件,及时对我解除监管,这才给我这颗滴血的心带一丝安慰20131126日我从医院回到寄住地,当晚9时辽中县公安局维稳领导某某某带领10余名警察闯入我住所,对我说沈阳市公安局下达命令,马三家被劳教的访民去北京开劳教制度废除庆祝会的访民名单中有李平名字,今晚实施24小时监控。
116日上午9时,调研员持我网《介绍信》到辽中县政法委员会找该涉法涉诉科宋恩军科长,宋科长在电话中承诺:政法委书记在北京,我迅速向领导汇报,尽快协调解决。
1215日,本着对李平负责的态度,我网调研员再次来到辽中县新华医院406病房对李平进行了录音采访:“2008625日我进京上访遭截访被公安押离北京非法关押所谓的学习班,在拘禁期间辽中县县委某某副书记、某某局长、卫生局某某副局长、医政科长宋中华、县法院某副院长、立案庭某庭长、公安局法制某科长等他们都相继来到学习班找我,协调与老观坨医院赔偿纠纷问题是假象,陷害我劳教才是真。200888日,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我劳动教养一年。换押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
2014110日,我网调研员持《新闻稿件核实单》和该稿件原文三赴辽中县政法委员会,就该稿件的性质、内容和事实向政法委员会涉法涉诉科科长宋恩军进行求证,直到今天辽中县仍然对该稿件未置可否。
20131228日在北京落下帷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决定,废止19578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11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决定指出,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最高法院早在2010127日就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这是最高法院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它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此之前一年,更是提出了《五个严禁》等规定。
然而,辽中县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及本案的法官却视该条例如废纸,泯灭良知,继续枉法裁判,他们的法官生涯在渐行渐远的正义、良知道路上,还能走多久?正义在流泪。
李平因辽宁三级法院枉法进京维权,被辽宁省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辽中县公安局拘留、劳动教养、拘禁学习班等行为,是对一个享有政治权利公民的人身迫害,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正指出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群众举报的要及时处理、有具体线索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本网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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