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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肇事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要认定逃逸必须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这里的逃跑不仅限于从事故现场逃跑。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限,逃逸是否仅限定事故现场,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均未逃逸的时间和地点做限制性规定。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往往在事故现场无法逃离,如肇事者自己受伤或者被卡在车里,或者遭受被害人的围堵等等。但是在调查取证阶段或者在医院治疗期间, 肇事者往往借其对其人身约束相对放松的机会而逃离。因此对事后逃逸的行为有必要与现场逃逸的行为一样严厉打击。      但是,在事故现场因害怕殴打报复而暂时躲避,或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后,因害怕殴打或者报复而暂时躲避的,事后主动归案的不认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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