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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4-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分为两类:商业保险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只有商业保险性质的商业三者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交强险制度。
         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商业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所承担责任,绝不可能超过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商业三者险中,机动车责任保险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2、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机动车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有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考虑车辆驾驶人员是否为被保险人,不需考虑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或有无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的情形,即使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也须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中有一个,即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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