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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51克本应判15年以上辩护成功只判7年

发布日期:2014-04-23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齐国新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刘XX先后12次将毒品贩卖给谭YY的“事实”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
1、谭YY  55日供述,他从刘XX那里购买毒品的价格是:冰毒10克以上350/克,10克以下是400/克,麻古是40/粒。然而,按谭YY 的交待,第一次的冰毒却只有260/克,麻古40/粒。按谭YY  交待的价格计算,第二次和第三次只应给刘XX 2800元,为什么却给了3000元;第4次只应给2000元,为什么给了3000元;第5次只应给2800元,为什么给了3000元;第6次、第7次、第8次、第9次、第10次是按其交待的价格给的;第11次只应给2800元,为什么却给了3000元;第12次是按其交待的价格给的。谭YY 供述的购买毒品的价格为什么忽高忽低,忽低忽高?而且第一次购买价格很低,为什么之后购买价格还很高?正常交易情形应当是第一次价格高,熟悉以后经常购买价格会要低才符合常理!对于他们之间短暂的交易时间内,为什么价钱越买越贵,价格波动也非常大,起诉书为什么作不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2、我们看一下谭YY 的第4次供述和第5次供述,同样是3000元,在麻古数量一致情况下,为什么一次购买了5克冰毒,一次却只购买3克冰毒,这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3、再看谭YY 的第2次到第12次供述,谭YY 每次都记得具体的每一天,那为什么却不记得是该天的前一天还是后一天贩毒?比如,他记得是32号左右的一天,既然32号都记得起,那为什么到底是31号贩毒还是33号贩毒却不记得呢!谭YY 是吸毒人员,他如果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他胡乱供述和指证他人是不会加重自己罪责的,所以,辩护人认为他的供述不合常理是可以理解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谭yy很不符合常理的供述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谭yy的供述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
二、起诉书指控刘xx 贩毒12次的证据不足。
指控刘 xx 贩毒12次没有毒品的实物证据,没有现场交易被抓获的证据,只有谭yy 的个人供述,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贩卖多少数量,交易多少金钱,刘xx 没有供述。《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点规定: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案中,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贩卖多少数量,交易多少金钱,刘xx 的口供与谭yy 的口供完全不能吻合,所以,仅凭谭yy 的口供不能认定刘xx 贩毒12次。
三、刘xx 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指控刘xx 贩毒12次的证据不足,按最高院的精神,不能仅凭谭yy 的口供来认定刘xx  贩毒12次,且刘xx 是初次犯罪。所以,请求法庭对刘xx  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齐国新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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