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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受定金后违约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吴丁亚律师
        某市甲玻璃品厂(简称甲)与某市乙天然气供应公司(简称乙)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每天向甲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做好准备。甲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向乙交付定金50 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单位向乙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不同意。乙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向甲供气,致使甲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0 000元。甲派人前去与乙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经交付的定金。乙不同意。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经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甲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在甲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单方擅自减少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违约,据此,法院判决:乙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100 000元,并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因乙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0 000元。
        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由于它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违约金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法院经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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