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农民在社区打扫卫生被撞伤获赔17万
发布日期:2014-05-10 作者:王兴余律师
事情经过:2013年8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宋x江驾驶鲁BE668J小客车沿田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凯昀轩购物中心路口左转弯时为躲避其他车辆驶入路左,将正在路上打扫卫生的行人(即原告)李xx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城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4天后按医嘱转入青岛大学医学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7天。2013年8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一)宋x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x不承担事故责任。这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第8、9肋骨骨折、头部外伤、身体多处挫伤等损害,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
办理经过:2013年8月17日本案原告经亲属介绍找到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律师,请王律师代理赔偿事宜。王律师协助原告收集了户籍档案及亲属关系证明、被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警事故认定书、被告交强险复印单、原告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各种医疗费单据、原告护理人收入及误工证明、被抚养人证明等证据,依法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司法鉴定原告构成9级伤残,经过增加诉讼请求后,索赔项目变更如下:住院费:37793.3元人民币(城医:2229.79+青医:35563.51元)、门诊费:1907.61元、残疾赔偿金:96435元[青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45元*(80-65)年*20%]、被扶养人王秀竹生活费:19031.60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391元*(80-66)年*20%*1/3]、原告误工费:5999.4元(原告日工资33.33*180天),护理费:20340元(护理人李延学日工资113元*180天)、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元420元(20元*21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外要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合计:199126.91元(包括:被告宋x旗支付的7904元医疗费,不包括诉讼费)
办理结果: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庭后代理律师与三个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磋商后,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3年12月18日城阳法院出具(2013)城民初字第3906年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
1、2014年1月18日前被告三向原告支付12万元;
2、被告宋x旗再向原告支付40749.76元,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万元,余款20749.76元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备注:被告已在原告起诉前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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