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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屋不容侵犯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在前两天发了3篇短文,讲的是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屋被政府征地拆迁时,应当得到重新安置的住房。政府与开发商不得以被拆迁是城镇居民为依据不给安置房,这种行为是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写这篇小文的动因是由我代理的几个拆迁案子引起的。其中有一个案子是在北京市的朝阳区,原被告亲兄弟,老大是被告在原籍农村是农民,老二读书参加工作,在北京市区某机关工作。父母去世在本村留有一处住宅,内有正方五间,偏房四间。因争遗产,弟将兄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弟分的两间半正方和两件偏房。但在拆迁中,开发商只给老二拆迁补偿费,不给其安置房,理由就是因为老二属于城镇居民。还有一个案子是在北京市昌平区,老王是昌平某中学老师,在农村原籍有一处祖上留下来的老宅院,从小学到大学老王都在此地居住,现在老王原籍所在的农村被拆迁,而开发商意图不给回迁安置房,原因是老王属于城镇户口。老王不同意,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案件正在审理中。
我的前篇文章一出,立即遭到开发商的质疑,他们认为我的观点是错误的,其理由是法律规定一户一处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买农村的房子,这里的一户是指农户而不是城镇居民。
其实,上述开发商的观点是片面的,不错,法律确实有开发商说的这些规定,但是,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和城镇居民不能买农村房屋的规定,并不能影响到城镇居民原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有房屋所有权就必然有房屋及其范围内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去申请批准要块宅基地,但对于城镇居民原来在农村已有住宅房屋,因继承取得的在农村的房屋,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被因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其房屋所有权依然受法律的保护,保护的具体措施就是旧房被拆迁至新房屋,如果开发商拆了人家的房屋不给安置房,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法律所部允许的。
引自://www.jieruilaw.com/news/20120728/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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