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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現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19    作者:110网律师
        重大立功表現的认定—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重大立功贩卖运输毒品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陈佳嵘、赵新文、卜秀芳(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
裁判规则: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佳嵘以每克235元的价格购得海洛因200,后运输至某地,并单独或伙同上诉人卜秀芳高价出卖给他人60克。上诉人陈佳嵘后又以16.1万元的价格从上诉人赵新文处购得海洛因709克,并在运输途中被抓获。后为防止上诉人赵新文逃匿,上诉人陈佳嵘配合公安机关,向赵新文“报平安”并提出再向其购买1000克海洛因,由此稳住赵新文,使赵新文最终被顺利抓获。
争议要点:
上诉人陈佳嵘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裁判理由:
上诉人陈佳嵘以贩卖为目的,先后购买、运输海洛因909克并单独或伙同他人进行贩卖,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其系再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上述“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本案上诉人陈佳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数量大的上诉人赵新文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故应认定其构成重大立功,可适当减轻其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査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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