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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康”轮货损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原告:厦门诚毅船务公司(简称“诚毅公司”)

    被告: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 (简称“硫铁矿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0年6月21日,硫铁矿公司与兼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磷酸氢二铵(DAP)化肥的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规格是:氮,16-18%;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46%;氮+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64%;水分,不超过3%;粒度,1-4mm者最低不少于90%;颜色为黄色,自由流动的新的商品;数量为3000MT±10%;单价为CNF胡志明市USD182.5/MT;包装为每净重50公斤用内塑外编袋装。同年7月中旬,硫铁矿公司委托诚毅公司以其所有的“育康”轮承运该批袋装DAP化肥自湛江港至越南胡志明市港。同时,硫铁矿公司向诚毅公司提交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于7月12日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书》。该《品质和数量证书》的检验结果是:氮,17.77%;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42.26%;氮+五氧化二磷最低不少于64.03%;水分,2.35%;粒度,1-4mm者最低不少于90.2%;颜色为黄色,自由流动的新的商品,商品质量符合信用证第S-001-2018057号的要求。

    “育康”轮在湛江港装货过程中,该轮大副发现该批货物表面状况存在问题,在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收货单上进行了批注。批注为“1、8%包皮破,内容外流;2、20%包皮污脏;3、50%货物有结块现象,内容不明(据货主称假性结块)。”硫铁矿公司为换取清洁提单,于同年7月18日向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出具了《保证书》。该《保证书》对上述大副批注情况进行了记载,并保证:“我公司保证因签发这清洁提单而引起的后果与你公司无关,并且保证对在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索赔,负完全责任,希望签发上述货物的清洁提单为荷。”同日,硫铁矿公司向“育康”轮出具了《保函》。该《保函》称“我公司托运的66000BAGS/3300MT磷酸氢二铵从湛江港到胡志明市港,在装卸过程中船方发现货物有破包、外皮包装有污脏和货物结块现象,在卸货港如发生上述情况,与船方无关。”在硫铁矿公司出具《保证书》及《保函》的情况下,诚毅公司于7月18日将7月15日签发的清洁提单交给了硫铁矿公司。提单记载装船货物净重为3,300公吨,托运人为被告硫铁矿公司,收货人为凭越南工商银行指示,卸货港为胡志明市港,提单编号“1”。7月18日“育康”轮装货完毕,7月22日抵达卸货港胡志明市港。7月25日开始卸货。不久,越南收货人南方化肥公司发现有货损,便停止了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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