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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轮滞期费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4:55

  原告:广州船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船务公司”)

    被告:蛇口工业区货物联运公司(简称“蛇口联运公司”)

    被告:蛇口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蛇口船务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88年11月27日,广州船务公司与蛇口船务公司签订了《88019号沿海运输协议》,约定:甲方为广州船务公司,乙方为蛇口船务公司,乙方租用甲方所属“丽水”轮,从大连港装运玉米到蛇口港。12月10日,“丽水”轮依约从香港启航开往大连港。12月12日,蛇口船务公司通过传真电报要求广州船务公司将“丽水”轮改派往天津港装运沥青渣到黄埔港,并附上货物分析报告表,报告表记载:货物名称沥青渣油,流动温度42℃。广州船务公司同意“丽水”轮改港改货,并要求蛇口船务公司与其协商具体事宜。12月13日,蛇口船务公司业务主任、《88019号沿海运输协议》的乙方签约人孙权东到广州船务公司重新签订了租用“丽水”轮的《88022号沿海运输协议》,约定:甲方为广州船务公司,乙方原写为蛇口船务公司,在签字盖章时,孙权东将“乙方”改为蛇口联运公司,并盖上蛇口联运公司的公章。乙方租用甲方所属“丽水”轮从天津港装运沥青油渣到黄埔港,其中第13条第6款规定:“因乙方要求改港、改货,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1998年11月27日签订的沿海运输协议88019号失效。”第7条规定:“装卸条款为F.I.O.S.即船方不负责装卸费、积载费及港口征收的沿海船舶代理费、货物代理费等,由乙方负责安排装卸等一切事宜。”第9条规定:“A、航次包干装卸共用15个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航行除外)。B、装卸时间从船舶抵达引水锚地的24小时起算,等候泊位时间不管下雨节假日与否均算为装卸时间。C、装卸货延滞费人民币30,000元/每天。D、延滞时间不足一天的按比例计算。E、装卸货延滞期最长不超过4天,若超过该延滞期限,乙方每天付给甲方人民币60,000元。”第13条第2款规定:“沥青渣属污染货,由此造成船舶各种不同程度的污染,乙方均按甲方要求赔偿。” 12月14日,蛇口船务公司在天津以承运人身份与廊坊北旺胜利沥青厂签订租用“丽水”轮装运沥青渣的沿海运输协议。

    1988年12月16日0112时,“丽水”轮抵达天津港引水锚地,同日1510时至1530时进行联检。12月16日1530时至12月20日1021时,“丽水”轮等待进港。12月20日1021时,“丽水”轮起锚移泊,1415时抵达并靠上泊位,1415时至22日0800时等待装货。12月21日,蛇口船务公司通过传真电报要求“丽水”轮加载适量钢材。12月22日0800时“丽水”轮开始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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