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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等诉吕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养兄弟属于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陈甲、陈乙、陈丙(有我所律师代理)
被告:吕某、李某、万某、胡某、王某、杨某、苏某、杭州市某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王某驾驶普通客车行驶时,与原告亲属陈某相接触。陈某倒地受伤,后同向行驶的被告杨某驾驶出租车经过,与倒地的陈某相接触,致陈某当场死亡。被告王某登记车主名为吕某,实际控制人为胡某,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杨某驾驶出租车为杭州市某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类损失费353360.56元,原告是死者堂兄弟。陈某从小丧母,其父患重症痴呆病,无抚养和监护陈某能力,原告父亲将其收养,抚养到独立生活,与死者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原告与陈某形成了养兄弟关系。陈甲、陈乙、陈丙系养兄弟关系。
【判决】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损失费156680.28元,支付被告胡某垫付费1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56680.28元,支付被告苏某垫付费15000元。
来自://www.qgzd.net/yewu/jiaotongshigu/2014/0412/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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