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 担保人应免责
发布日期:2014-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年5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郭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该信用社为贷款人,张某为借款人,郭某为保证人,借款金额为50 000元,期限为6个月,自5月8日起至11月8日,月利率为9.6‰,如逾期不付,按日万分之四计付,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张某、郭某分别在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上签字捺印。当日,该信用社将50 000元借款借给张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偿付贷款,郭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该信用社于两年后的1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偿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相应利息,郭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用社的起诉及借款人张某的答辩,本案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签约三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效力应予确认,由此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保护。张某、郭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均已构成违约。在本案审理中,张某未提出时效抗辩,应视为放弃了时效利益,故信用社要求张某偿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信用社未提供向保证人郭某主张过权利的证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本案保证人应予免责。法院遂作出判令张某七日内付清欠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评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未主动审查,而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主动进行了审查,这也正是处理本案时的分歧之所在。笔者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和杜会秩序的要求对于私领域的强制性干预。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债务人来说,隐含着一种时效利益。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未提出时效抗辩的,应视为债务人放弃该时效利益,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否则,即是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干预债务人行使处分权之嫌。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为11月8日,故应从次日起即11月9日起开始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应为两年后的11月8日,至信用社起诉之日,本案已超诉讼时效,但在债务人张某放弃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其对债权人的债权应负有履行义务。
2、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本案在合议时曾有观点认为:保证人郭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是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因此保证人仍应负连带责任。但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结合《担保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无故拒绝,此为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本案中,尽管被告郭某未提出保证期间已届满的抗辩,但本案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判决保证人免责。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 怎样才能有效证明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过权利 3个回答0
- 详解债权人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1个回答20
-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2个回答0
- 债权人撤诉后再次起诉担保人,是不是已超过担保期限? 2个回答0
- 我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法律上支持吗?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担保法施行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因公证机关送达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并不必然否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商业贷款的中间人向借款人催收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其代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得到债权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自动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
- 100万借款到期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获免除
- 债权人存在过错抵押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 债权人有义务审査担保人内部的公司章程规定吗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某服装在短视频直播带货构成商标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300万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