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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员工辞职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员工辞职需谨慎
于伏海

案例:一飞行员辞职被判赔航空公司210万元培训费 
  
 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遭航空公司起诉,被索赔包括违约金、培训费等共计585万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终审判决书判定:飞行员应支付航空公司210万元培训费,驳回航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的被告人李鹏出生于1976年,原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飞行员。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31条约定:如李鹏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工资总额。

  2012年9月25日,李鹏向南航北方分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果。三个多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2013年10月,南航北方分公司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赔偿,但仲裁部门未作出仲裁裁判。遂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培训费用、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85万元。

  沈阳市中院认为,李鹏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一审法院依照民航相关规定,判决李鹏支付培训费210万元并不无当,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服务期,且210万元的培训费用远超李鹏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故航空公司再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均无法律或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具体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因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是,这些条款必须合法,违法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这就是无效的,比如合同约定,经过员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条款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以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如果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了,换句话说就是不想合作下去了,那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双方都是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在,让我们看看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表示同意,那双方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二,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请求,单位得到这个书面通知后(如果涉及到司法程序,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了),那一个月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比如用人单位不交社保,那劳动者就不用跟用人单位协商,也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随时走人的,不但可以随时走人,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各项赔偿。
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没有征得用用人单位的同意,也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就涉嫌违法或者违约,此时,劳动者就得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拿出金钱等财力物力等专项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劳动者也自愿接受了这样的培训,或者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必须接受这种专项培训,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培训后的服务期,劳动者要依据这个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违反这个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双方约定服务期三年,到了第二年,劳动者希望辞职,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因为违约了,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有一个问题是,约定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违法行为,比如不给员工上保险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此时,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用不用支付违约金?我认为,劳动者可以不用支付,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必须支付单位跟专项培训相关的违约金,既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用人单位在自身违法的情况下就无权主张违约金了,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用人单位本身问题重重或者违法行为遍布的情形下,司法机构还要支持用人单位的这种请求,就是变相鼓励用人单位违法,同时对劳动者也极其不公,比如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在这个单位工作没有任何保障,此时,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资金安排过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就不允许劳动者寻找能够上保险的单位或者想找能上保险的单位还得支付一大笔违约金!
附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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