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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离婚案-快速彻底离婚

发布日期:2014-06-0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浦口区永宁镇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通过咨询和I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约2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3月21日立案,2014年5月31日结案。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3、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无其他纠葛。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若您有类似复杂离婚纠纷可以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或委托办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8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列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被告B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31日

有人尖刻的嘲讽你,你马上尖酸的回敬他。有人毫无理由的看不起你,你马上轻蔑的鄙视他。有人在你面前大肆炫耀,你马上加倍证明你更厉害。有人对你冷漠,你马上对他冷淡疏远。看,你讨厌的那些人,轻易就把你变成你自己最讨厌的那种样子。这才是“敌人”对你最大的伤害。
案例二:
【浦口区】2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原告放弃财产、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因长期分居及丈夫严重家庭暴力等行为要求离婚,因担心无法快速成功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2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诉讼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能够顺利快速的解决,系庄荣华律师完全掌握双方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加之利用了委托人愿意放弃一切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有利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辩护意见和调解技巧,最终开庭一次,当庭调解成功。
南 京 市 浦 口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3)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5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7 2年生,汉族,务工,住本区永宁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1 9 9 5相识,1997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一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给付8 5 0元抚养费,2 01 3年度6个月的抚养费5100元,原告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2 0 1 4年元月份以后的抚养费原告每月支付85 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原告承担一半(凭票据支付)。
三、原告A自愿放弃财产分割。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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