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后赔偿款终于下来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谌丽娜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2日,原告李某某被被告胡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倒受伤。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璞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李某某受伤后,经某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皮肤挫裂伤,2、左肱骨骨折,3、左腓骨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伤。2011年8月1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玖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贰仟元。被告胡某驾驶的货车为其所有,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辆的承保单位。事后,原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7323.3元。诉讼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李某某当时极度不愿意重新鉴定,认为重新鉴定后其伤残级别必然会降低,赔偿款肯定会少很多,律师了解李某某的想法后,认真给李某某分析了案情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最终双方同意重新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和预想的一样,由九级伤残变为十级伤残,赔偿款相应的减少了几万元。代理律师收到司法鉴定书后,发现还有一份鉴定时检查的病历资料。律师窃喜,案情出现转机,该司法鉴定机构医院在做伤残鉴定前对原告做了全面检查且病历资料显示:医嘱原告还需后续治疗费大概30000元。伤残级别虽降低了,但后续治疗费用增加,那么重新鉴定后的赔偿金额比第一次还要高。
案情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1、重新鉴定只对伤残等级做了重新鉴定并未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那么后续治疗费用是以第一次鉴定文书为准还是认定原告不需要后续治疗费呢?2、医院的医嘱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只是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且只要求重新鉴定伤残级别,对其它事项均无异议,那么原告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当存在。同时,原告伤情经第二次鉴定且经医院检查后医嘱原告还需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应以最近一次检查为准,即原告还需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该医院系专门医疗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嘱与鉴定结论具有同等效力,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原告李某某后续治疗费用为30000元。
办案感言:该案当事人李某某从2010年受伤到2012年历经两年经法院判决后才最终拿到赔偿款,可以说一波三折。在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当事人李某某曾想过放弃,提出与对方和解,用李某某的话说:“他们这样一折腾,我到时候都不构成伤残了,钱也没有了。”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与当事人的坚持,最终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维权的过程虽艰辛结果却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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