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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找准突破点,律师一纸“文书”能销案

发布日期:2014-06-07    作者:李政律师
案情简介:王某,因债务所逼,将质押给他人自己的奔驰车盗回,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聘请李律师作为其案件辩护人,李律师结合案情,找准突破点,仅凭出具的一纸法律意见书就促使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12年3月,王某因经商欠销售商刘某90余万,无力归还,就将自己的一部奔驰车和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合同等凭证抵押给刘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并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应于2013年5月1日之前还债,如果不能到期的清偿债务,该车就归刘某所有,并由王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想后来王某旧债未还又欠新债,因经营又欠张某130余万,在张某的威逼和怂恿下,2013年4月20日夜晚,王某来到刘某的家,用工具撬开位于刘某楼下的车库卷闸门,用备用的车钥匙将自己的奔驰车开走,并于第二天将车抵债给张某,同时打电话告知刘某是他把车开走。刘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多次传唤王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王某不敢回家到处东躲西藏,后越想越怕,认为自己犯罪了,这下在劫难逃,就聘请李律师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希望能判处个缓刑,从轻处罚。
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王某的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构成民事纠纷。首先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本案中王某抵债给刘某自己的奔驰车,虽然将车和相关的机动车凭证也都移交了,但仅约定是质押,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这部奔驰车的所有人还是王某,王某只是将车辆的占有权转移给刘某。根据《特权法》物权的效力要大于债权。同时王某也与刘某签订了质押协议,约定在2013年5月1日前如果王某还清所欠刘某的债务,刘某还是得将奔驰车还给王某。因此,在过户前王某取回自己的奔驰车并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没有给刘某造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的损失,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具备盗窃罪的一些特征,例如通过用工具撬开刘某车库大门,秘密窃取了汽车,但盗窃罪并非行为犯,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王某取回自己的车辆,第二天又打电话给刘某告知其已把自己汽车取走的情况,其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在、双方的协议还有效,刘某仍具有债务的追偿权,实际刘某并未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物质损失。
再次,王某不具备盗窃罪构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判断,虽然王某将车辆拿回,但他的这一行为只是想优先偿还欠张某的债务,并不想通过这一行为将和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点从王某告知刘某是自己把车开走就可以判断,因此刘某受到的损害仅是质押权,也就是优先受偿权,对此,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但王某并未犯罪,不应该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据此,李律师给王某以律师为名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和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去说明情况、阐明律师对本案的观点,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对此案作了撤销案件的处理,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刘某到法院起诉解决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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