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左右,王XX在上班途中路过渝北区某小区A栋住宅楼时,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晾衣棍砸伤头部,王XX当即昏迷不醒,被一起去上班的同事送至重庆芳华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近万元。
事发后,为找到具体侵权人,王xx的同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即指派办案民警到该小区A栋五楼以上的22家住户逐一敲门查找,但却毫无结果,随后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确定了晾衣杆落地的位置、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以及现场留下的血迹。由于找不到具体侵害人,办案民警告诉受害人家属此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王XX的合法权益。
接受王XX委托后,我对案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分析。 对这类无法找到具体侵害人的高空坠物案件,受害人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2011年3月3日,王XX进行了伤残鉴定、后续医疗费鉴定等。同年5月,律师代理王XX向法院立案,将该小区A栋五楼以上的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王X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十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二十多户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情绪激动,没有一人同意赔偿,各被告不是说自己家中无人,就是说晾衣棍不是自己家的。但他们的说法都难以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
2012年6月,渝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各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三万八千多元,平均每户承担一千七百多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关于高空坠物酿成的惨案,常常见诸报纸网络,轻则致人伤残,重则害人性命,但为何这样的事件为何却屡禁不止。我们共同生活在这个城市,是这个城市共同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只要我们大家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爱心,少一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相信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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