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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永川区出租车司机李某因情人郭某与其要分手,李某心有不甘。某日,李某开出租车约郭某出来面谈。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失手掐晕郭某并将其强奸。随后,李某送郭某回住处并尾随前来接郭某的男朋友王某及其双胞胎弟弟。王某兄弟发现李某尾随,遂追赶李某。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王氏兄弟杀成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李某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一死一轻伤)提起公诉。作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当事人并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最终,确定了罪轻的辩护思路即提出李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基于特殊的情人关系,李某涉嫌强奸罪可以酌情从轻量刑两方面进行辩护。最后,辩护理由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李某被判刑无期徒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辩解并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结合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法向你们提出如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出具的《处警经过》、《抓获经过》以及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于2013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自首的证明》证实:2013年4月2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王某受伤倒地后,主动蹲在王某身边并用手捂住王某的胸部。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也没未离开现场,后被出警民警带回派出所。并且,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
  二、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郭某发生的性行为,建议从轻处理
  1、两人是情人关系,一直保持着性关系。
  根据被告人李某口供以及受害人郭某陈述:他们两个大概于2012年5、6月份在网上通过“YY语音”认识,没有过几天,他们就在一起了。7月份左右的时候他们还在骑龙街那边租房一起住。从此,他们就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被告人李某还经常拿钱给受害人郭某。他们最近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是今年2、3月份的时候。即使受害人郭某和王某耍朋友后,他们都还一直有联系。
  2、受害人郭某并没有想要追究被告人李某强奸罪的意图和理由。
  (1)、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受害人的眼睛是半睁半眯起的。她没有反抗或者呼救。
  (2)、被告人将车停在永川区中央大街给郭某买裙子的时候,车子是停在路边的并且没有锁车门。受害人有着足够的时间逃脱或者报警.可是,她连车走没有下,既没有呼救就连报警电话也没有打.
  被告人李某送她到银山源附近(永师路口),她和男朋友王某、朋友王杰在一起的时候以及后来她哥哥朋友打车来接她回荣昌等等。她都有足够的时间报警,可是她根本没有报警。
  (3)、被告人送受害人回银山源的时候,他还叫她自己去买避孕药吃并且叫她自己想好如何给她男朋友说。快到永师路口时,他们下了车还聊了一下如何向她男朋友王某撒谎的事情。
  3、受害人郭某最终选择报警是情势所迫并非本意。
  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可以看出:2013年4月23日永川商贸城发生故意伤害案件后。2013年4月24日1时许,民警在依法对其进行询问时。郭某称其于2013年4月23日下午被犯罪嫌疑人李某带至永川一僻静地段进行强奸。
  所以,本律师认为:没有发生一死一伤的故意伤害案,没有办案民警的主动询问,没有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年轻的郭某根本不会提及该事情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基于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郭某是情人这种特殊的男女关系,在没有明显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建议从轻处罚,更能彰显法律的人性与公正!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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