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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4-07-06    作者:庄武律师
           赔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清远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XX东XX区XXXX
      负责人:杨 某
  
乙方(工人):梁某,女,汉族,19XX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身份证号:44XXXX19XXXXXXX145
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10582992
 
     乙方于 2013 11  1日入职甲方铁工班处工作,从事钢筋工岗位,2014114日晚19时左右,乙方在某工地工作期间被钢筋弹伤左眼,致乙方发生事故,后经医院治疗,现已基本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事故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根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受伤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支付,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人员误工费等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5 万元(大写拾伍万圆整 )。
     3、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10万元(大写:  拾万整 ),余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圆)在乙方将相关医疗费资料提供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可以自行处理,但应当合理分配,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和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产生的各项权利,不再就本次事故向甲方及本协议所涉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相关各方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措施,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本次事故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或阻挠甲方工地施工的,乙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作为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甲乙双方完全知晓和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且自愿接受甲乙双方达成的上述赔偿数额。   
     9、本协议全部内容甲乙双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已明确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完全同意对此协议的处理结果。
     10、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甲方款项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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