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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再无其它争议"引发股权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吴振举律师
 “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它争议”引发股权分割争议
张某王某系夫妻,由于感情原因,张某提出离婚,涉案资产数千万。起诉阶段,王某同意离婚,庭审中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股票及一家“张某婚后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由于案外人对A公司的某核心资产所有权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A公司的股权分割,法官向当事人表示可由当事人案外另行起诉,张王二人予以同意。
该案后经双方家人干预劝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调解书记载,张王二人争议的房产、股票事宜由二人协商处理,并明确“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它争议”。
半年后,王某提起诉讼,以前面的诉讼,法院未处理其分割A公司股权的要求,于是,此次要求分割张某名下A公司股权的折价款。张某辩称,双方已就财产进行了分割,且法院的调解书上有“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它争议”
后法院判决分割A公司股权,折价后付给王某,张某觉得委屈,认为在离婚调解时,已经将A公司的股权等一起打包处理了,王某再要求分割,太不公平。
律师提示,打官司,看的是法律和证据,虽然张某觉得委屈,但现有证据对其不利。因此,建议股东离婚时,一定要明确哪些财产处理了,特别是含不含股权的处理,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全部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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