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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处分权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4月16日,广西XXX果品公司与北京X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了行纪代销合同。合同约定:XXX果品公司在同年8月底之前供给A水果批发市场广西产的早期密桔5万公斤,每公斤单价6元,橘子售完后付款。XXX果品公司按最终成交价的4%作为支付对方的手续费。同年7月26日,XX果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将5万公斤密橘运至北京火车站。北京A水果批发市场在卸货时,发现给XX果品公司打电话,与之商谈腐烂橘子的处理问题。XX果品公司接到电话后,经研究同意行纪人A水果批发市场将开始腐烂的橘子处理掉,在此情况下,A水果批发市场因天气太热怕橘子腐烂得更多,便将5万公斤桔子以每斤0.9元的价格全部售出。此举遭到XX果品公司的反对,2004年10月初,XX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称A水果批发市场违约,要求对低价出售橘子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认为:广西XX果品公司与北京A水果批发市场签订的合同为代销合同,为行纪合同的一种。委托人广西XX果品公司将密橘运至北京A水果批发市场,依照合同,水果市场应当将这批密橘以自己的名义卖出。在未能卖出之前,A水果批发市场应当妥善保管这批密橘。但是,这批密橘在XX果品公司交付A水果批发市场的时候,已经开始腐烂。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密橘有可能丧失全部价值。依照《合同法》第417条的规定:“委托物交付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水果市场和果品公司协商如何处理时,果品公司同意将已经腐烂的橘子处理掉。在此情况下,A水果批发市场因天气太热怕橘子腐烂得更多,便将5万公斤桔子以每斤0.9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对于水果市场以每斤0.9元的价卖出密橘是否合理,则要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橘子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时的天气状况来判定。如果是合理的,则不必负担任何责任。如果过低,则须对委托人广西XX果品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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