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黄芬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黄芬在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岗位由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其劳动受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计件按月向黄芬发放劳动报酬。综上,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芬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故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与黄芬之间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要求确认原、黄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审理中,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称黄芬是于2010年4月16日到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而黄芬称其在2009年11月25日就到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昌江狮岭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事有管理权,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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