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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陈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107日,陈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家装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陈某闻兰苑323单元606室进行装饰装修,工程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的形式,工期60天,开工日期2012108日,竣工日期2012128日,合同价款44096元,设计费2000;甲方应在开工前2日,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做好工程预算,不得故意漏项,工程预算必须标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及工艺说明,并经甲方签字确认;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施工;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甲方验收并签字确认;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可聘请具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分下列阶段(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2)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墙地砖、小型砌体、粉刷、木制品等工程项目);(3)油漆工程阶段验收(墙、顶面乳胶漆,木器漆、墙纸等工程项目);(4)工程竣工验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乙方施工的木制品保修期为3年。支付工程款按下列步骤(1)签订合同后当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计人民币13230;(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当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计人民币13230;(3)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当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计人民币1323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计人民币4410元,并于15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5)竣工后再交尾款。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100/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乙方赠送甲方:地面找平;金粉世家集成吊顶;厨房、卫生间地砖;衣柜不锈钢挂衣杆;小孩房油漆升级;乙方不得转包、分包工程,水电报死价格。合同附件约定有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工程报价单、材料明细表等,其中工程报价单即工程预算单为总造价40095元 4102元。合同签订后,在《某装饰开工通知单》上载明闻兰苑323单元606室工程半包价37825元,工程部经理俞海全,项目经理张卫江。该通知单上特别提醒所开工地,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不得向客户泄密公司运营,转包等相关情况。
  2012105日,某公司关于陈某家装合同的质检员俞海全对电线、暗盒、有限电视线、网络线、给水管、排水管水电材料签字确认,陈某的妻子吴冬梅(别名吴梦蝶)2012116日签字确认。同时吴梦蝶在《某公司水电工程验收单(-2)》上符合验收标准、按约定验收时间到达、对项目按要求逐项验收、使用工具验收、专业水平优秀、服务态度热情、施工技术优秀等项目栏内打√,并签名。同年129日和12日,某公司质检员俞海全在《某公司瓦工工程验收单(-5)》及《某公司木作及防水材料验收单(-4)》上签字,但客户确认栏内无人签字,且双方为地平找平超高、开裂发生矛盾。20133月初,陈某将门锁换掉,致某公司不能施工。201335日,某公司俞海全在《某公司工程项目变更单》上注明“一楼找平1850元、一楼主材550元、送蚕丝被一床200元,合计2600元,因客户终止协议,故协议内优惠款项应全部取消”,但陈某未签字,未予认可。
  另,20121022日,某公司要求供货商向闻兰苑606室送水泥、小红砖、细沙、中粗沙,121日送冠军印象110片磁砖,1212日送价值6136元木材(含运费),同年1230日,由供货商出具6136元木材款收据。在木材的销货清单上签收人为某公司木工“陈东”。
  关于本诉工程量及工程款,某公司提供闻兰苑施工清单共36项,陈某认可除了第2项开门洞未做完,第3项铲墙皮阁楼未铲,第4项总电表箱未安装,第5项地面找平超高(赠送),第29项木制品材料未送,第30项木工客厅吊顶未做,第31项材料运输费、第32项材料上楼费、第33项垃圾清运费不予认可外,其余承认已做,同时承认第34项某公司交其蚕丝被一床,第36项设计费按家装合同为2000元。对陈某承认的无争议的某公司计算的施工清单,所计工程款(含设计费2000元、管理费1731)10581(含蚕丝被200),陈某同意按此结算,但某公司认为该施工清单中不含利润、税金和管理费,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应根据此工程量按工程预算单结算。法院查明,某公司提供的施工清单中1-36-24项与工程预算单中计价吻合,施工清单中第26项阁楼阳台勾缝处理与27项阁楼阳台包管子价格与第11项、第15项价格一致;施工清单中第35项管理费为1731元,工程预算单中管理费为2269.5元,二者均是按6%计取。税金在工程预算单中约定不开发票此费用可免。施工清单中第4项水路与强弱电改造价格与工程预算单不一致,施工清单价格为7500元,依据工程预算单配电箱、空气开关甲供,移位安装强电为200/个,在勘验现场过程中,某公司承认总电表箱未安装。施工清单中开门洞为200元,陈某在庭审中称只有一个门洞没有开,洞砸掉了,没有弄好。法院现场勘验时,某公司认为只是一个承重门未拆。关于铲墙皮,陈某认为阁楼上没有铲完,但法院现场勘验时,因为陈某重新装修,已看不出没有铲完的痕迹。关于第30项客厅木工吊顶工程款625元,因现场有吊顶存在,某公司的木工到庭陈述做了客厅两个吊顶的框架。第31项材料运输费、32项材料上楼费、第33项垃圾清运费与工程预算清单中价格一致分别为300元、350元、350元。
  另,陈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存在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要求某公司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赔偿,并要求某公司赔偿其重新做防水,铺设墙砖、地砖、门槛石、地平所造成的损失85266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某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家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家装合同约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当日内陈某应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计人民币13230元。陈某的妻子于2012116日在《某公司水电工程验收单(-2)》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并未按约定支付13230元工程款,并于20133月将门锁换掉,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家装合同,现某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家装合同,家装合同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于某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陈某应予支付。工程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系合同组成部分,且工程预算单中工程总造价由40095元及4102元组成,与合同价款44096元基本吻合,设计费应以合同约定的2000元为结算依据。故法院以工程预算单为依据,结合双方对施工清单的质证意见,对双方争议的施工清单中水路与强弱电改造款,因某公司承认总电表箱未安装,故可酌情认定为7300(7500-200);施工清单中第5项地面找平在家装合同中约定为赠送,已履行完毕,且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地面找平超高、开裂,故不应计价向陈某收取;对施工清单中的开门洞,因某公司承认有一承重门未拆,故可酌定扣除30元,认定为170;对铲墙皮因现场已改变,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墙皮未铲完,故可酌情认定铲墙皮费用为1400;对于客厅木工吊顶,因某公司承认未做完,故可酌定为325元。综上,陈某应向某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19776(没有争议的10581元 7300元 170元 1400元 325),扣除已支付的13230元,还应支付6546元。由于某公司系在陈某未继续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继续为陈某施工,故其主张陈某支付未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关于木制品材料款,根据家装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验收并签字确认,现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通知陈某接收木制品材料,法院现场勘验时亦未发现有某公司主张的价值6426元的木制品材料,故某公司可报案处理,法院不应支持。
  关于延期违约金问题,由于陈某未按约定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按家装合同约定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陈某在工期顺延期间又用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现其向某公司主张延期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关于陈某在庭审结束后提出的不属于反诉内容的请求,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诉主张,故法院不应审理,陈某可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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