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奖金谁做主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110网律师
陶小桃于2012年3月8日也就是“妇女节”这天如愿成了的制药外企——马沃勒斯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代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2012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的《劳动合同》。虽然销售任务艰巨,但是陶小桃凭借她强大的沟通能力在该岗位上游刃有余,生活很是小资。
然而好景不长,2013年8月21日,就在陶小桃浏览聚美时,同事给她送来了一封邮件。陶小桃打开一看,着实令她震惊,这是公司解除与她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她掩抑着自己的情绪继续看下去,内容是这样的“鉴于您严重不当行为及其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害,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基于您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和道德标准),公司有权开除您”。看完后,陶小桃很是不解,于是走进了经理的办公室,想问个究竟。经理告诉她,她在从事业务时不合规,所以不发放奖金。另外公司认为她在销售药品时,向医院代表赠送了购物卡,却把买购物卡的费用做为餐费,要求公司报销,这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公司要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陶小桃认为自己受到了公司的不公正待遇,于是诉诸于当地人事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了发放她2013年第二和第三季度的奖金仲裁请求和其他请求。
[案情结果]
该委员会认为,陶小桃奖金视为销售提成,提成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马沃勒斯公司以陶小桃第二季度不合规为由拒绝发放陶小桃2013年第二季度的奖金存在显示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马沃勒斯公司应向陶小桃支付2013年第二季度的奖金36800元。因奖金系按季度核算,陶小桃2013年第三季度未全程工作,无法核算其销售业绩,且其所主张的2013年7、8月份奖金系估算,缺乏事实依据,故本委对其要求支付2013年7、8月份奖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在此我们仅分析陶小桃的奖金请求,也就是要讨论员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根据规章制度扣发奖金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讨论一下奖金的性质问题。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奖金的概念和性质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奖金(或称提成)是指在基本工资范围之外,另行对按时高质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者所给予的奖励,用人单位根据薪酬制度和考核办法,结合劳动者的表现进行发放。”
因此鲁蕊律师认为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应当履行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予以奖惩。但应当提供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提供书面考核结果或处分决定等。
其次,我们要分析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用工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鲁蕊律师认为对违纪劳动者采取合理范围内的惩戒措施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内部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常用的手段,用人单位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因此如果员工违背了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薪酬制度和考核办法,扣减员工的工资,但应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约定或规定;第二,该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并向劳动者公示的;第三、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经济扣罚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结语]
虽然该人事劳动争议委员会以用人单位以不合规为由扣除陶小桃的奖金显示公平为由,支持了陶小桃要求单位补发的第二季度奖金的诉讼请求。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陶小桃第二季度违规的证据,而单位对于减少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且,该委员会不支持陶小桃第三季度奖金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可以扣减绩效工资或奖金,基本工资扣减的比例不适用绩效工资。但在使用时需要注意:①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②用人单位应该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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