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将无权处理的办公用房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30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外公告该房屋将以拍卖的方式对社会出售。于是刘某找李某询问卖房一事,李某称拍卖是应付形式走过场,自己保证能帮刘某将此事办成。直至2008年12月该局通知刘某参加公开拍卖,此事方才败露。案发后,李某下落不明,5万元购房款至今尚未归还。
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团体使用保管的私人财产是公共财产。李某在本案中与刘某签订购房协议,是一种表见代理,李某作为技术监督局某管辖区内的实际负责人,使刘某有理由相信其有处置房产的权力,并且还出具了加盖该局某辖区质监所的公章,原单位未尽到销毁公章的义务,产生的后果由原单位负责。因此该购房合同有效。此购房款项为公款,并且李某在获得购房款后主观上并没有归还的意思,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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