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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不起诉担保人自动免责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06年11月李女士借给朋友张某3万元钱。双方约定在2007年5月31日前张某还清借款,担保人为李女士和张某的朋友赵某,有借条为证,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然而,张 某并没有履行承诺,到如今2008年5月,一直都没有还钱,且对李女士避而不见。李女士问,现在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赵某还款?  律师回答: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开始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案中的借条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因此担保人赵某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保证设定的条件,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约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六个月),债 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此案中,张女士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2007年5月31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赵某还款,因此,担保人赵某就已经免除了保证责任,张 女士也已经丧失了要求担保人赵某还款的权利,但是,可以起诉欠款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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