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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幼儿园受伤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06    作者:110网律师
张律师:
您好! 6岁左右孩子,托管于私人托儿所(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和资质),515,在中午12点左右的休息的时间,老师安排孩子做卫生,用拖把拖地,发生摔倒,后疼痛不能站立,老师将其抱至床上休息,孩子表示疼痛,13点左右通知家长,观察后以为只是摔疼,软组织挫伤,事情不大,家长将孩子背回家卧床休息,3点多观察孩子症状加重,急送医院检查发现小腿骨折。目前医药费花去2万多,托儿所目前只垫付了3千多元。情况就是这样。
在此咨询一下张律师,针对这种情况,1.需要保留哪些证据及注意事项;2.如何索赔?
 
解答:
1、托儿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规定,托儿所在这起事件中未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的,那么其应当赔偿责任。
2、您需要保留及收集的证据是您与孩子的身份证户口本、托儿所的资质证件、入园证明(或学生证)、治疗的病例、检查报告及治疗发票等收据、家长的误工证明、残疾等级鉴定报告(如果到达伤残等级)及交通费发票或凭证等。
3、关于如何索赔问题?您可与托儿所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你可委托律师或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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