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诱导”一房二卖居间人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3月18日,于秀芬、吴春朋、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于秀芬将其所有的5E东号房屋出售给吴春朋,价款为17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吴春朋给付于秀芬购房定金3万元。于秀芬、吴春朋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办理网上签约手续。2012年4月10日,于秀芬、李斌、北京国信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于秀芬将其所有的5E东号房屋出售给李斌,价款为185万元。之后于秀芬与李斌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吴春朋将于秀芬诉至法院,经调解,于秀芬、吴春朋、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2010年6月4日解除;于秀芬退还吴春朋购房定金3万元,给付吴春朋违约金22万元;金城阜公司尚未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由于秀芬解决。现于秀芬起诉国信易家公司,主张其一方二卖的违约行为系国信易家公司为专区高额居间费用诱导、怂恿所致,因此其赔偿吴春朋的违约金22万元及其应当向金城阜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用1万余元应有国信易家公司承担。
【律师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于秀芬、吴春朋、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于秀芬在原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又卖给李斌,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国信易家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公司其在法律和专业知识方面较个人具有明显优势,在其明知涉案房屋已被出卖的情况下,向于秀芬提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于秀芬与李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原合同的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对于秀芬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指出,于秀芬在第二次房屋交易中较第一次交易多获利15万元,因此其实际损失为8.2万元。因此,国信易家公司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于秀芬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如何理解和认定“促成交易”?居间人对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成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如何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 中介公司未尽必要审核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诉上海某物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 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如何认定公司及担保合同其他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居间人未与卖方串通,对标的物无法交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独家委托后却被“跳单” 中介公司起诉房主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定:单方面排除委托人居间选择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时 如何认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 独家委托后却被“跳单” 中介公司起诉房主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定:单方面排除委托人居间选择权的格式条款无效
- 车损险中约定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 被告公司一审被认定侵权 蓝菲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百度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