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法律风险之停工损失纠纷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风险一:因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筑劳务公司因工程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1999年6月16日,工程处与管理处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处承建管理处与驻马店市豫剧团联合开发的驻马店市豫剧团住宅楼工程,并就工程的平方米价款及如何结算进行了约定,另约定,管理处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好项目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中如因管理处原因造成图纸变更、计划变更、资金短缺、工程停建、缓建、管理处应赔偿工程处一切经济损失。工程处任命武水荣为项目经理,后改任黄进安为项目经理,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具体负责工程施工。该工程开工时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施工过程中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致工程一再停工,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马春峰在施工日记上签字对停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至工程处起诉之日止,管理处共拨付工程款38.59万元,施工过程中工程处垫付应由管理处支付的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费用7.6万元。原审诉讼中,委托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处所承建的驻马店市豫剧团住宅楼1号楼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就工程处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认定工程造价为776389.10元,停工损失为233785.82元。
法律风险二:建筑劳务公司未得到相应付款,采取停工措施,反而被发包人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并最终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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