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豫龙公司诉海南豪劲公司借贷纠纷案
海南豫龙公司诉海南豪劲公司借贷纠纷案
2009年1月6日,此案在洛阳市中级法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海南豫龙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在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南豪劲公司。接到起诉状后,我们甚感奇怪:为什么此案在河南洛阳审理?我们当即提出了管辖异议,因为《合作协议书中》并无管辖权的约定条款。况且约定管辖也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因为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合同签订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原告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即使有所谓的约定管辖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洛阳中院无管辖权。
虽然我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法院答复,由于错过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原来,豪劲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告知我们,因此错过了提起异议的时间。没有办法,只有到河南去应诉了。洛阳中院通知我们在1月7日上午开庭。我们只得提前赶去。
案件如期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24号审判庭开庭。民二庭的李庭长担任审判长,但主审法官是杜春亭。庭审主要由他主持。他们先是对我们能赶到洛阳表示欣赏甚至意外,以为我们不会去的。对方的当事人也没有到庭,代理出庭的是二个代理律师。
法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对事实基本上没有什么分歧。原告借给被告300万元,被告也予以了认可。接着就是举证质证,所举证据也都真实合法,没有什么争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方也没有什么新的观点,基本上重复了起诉书的观点。
在辩论的时候,我们主要强调了以下几个观点:
一、管辖权问题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不仅依当事人申请,更是法院的义务。《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诉法意见》第141条规定: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的审查不仅依当事人申请,更是法院的义务。
二、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4年12月22日至今未见催收,已过诉讼时效。
三、企业间借贷违法无效问题
1、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庭审结束之前,当法官问双方愿不愿意调解。双方都当庭表示愿意调解。我们当庭代表法定代表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歉意。说借款的事是事实,不可否认。特别是对方还因为借款之事,被投进监狱几年,深表歉意。借钱是事实,现在的问题是怎么想办法来偿还。豪劲公司因为几场官司,财产都被查封,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看能不能搞一个还款协议之类的东西,双方都有一个说法。对方的律师也表赞同,特别是法官对双方的高姿态深表满意。
最后达成了一个意见:年后,法院和对方到海南一趟,双方当事人再坐下来,共同协商,想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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