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胜诉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一九八七年一月,县**银行向江苏丹阳**银行拆借资金五百万元,时间约定三年。一九九零年一月,江苏丹阳**银行仅归还了四百万元的本息,尚欠整整一百万元。一九九五年六月,被告书面承诺还款,但始终没有兑现承诺,原告不得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诉至对方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法院受理后,审判长告知:从九零年的借款到一九九五年的还款承诺,时间已过五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律一般不予保护,建议你们撤诉或者判你们败诉。
当时的信贷股长气的七窍生烟,两眼冒火,说道:“既然是这种情况,当时为什么不告诉我们,为什么现在才说出这样的话?”吵了一架就回来了。
行长感觉到问题严重,立即请我为常年法律顾问出马。我被委托受理了此案后,认真分析、研究了案件的所有材料,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即一九九五年六月的被告书面还款承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确实没有把握。因为该书面还款承诺距一九九零年的欠款时间已达五年,已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对于这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在这个时候,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的中国律师报登载了一篇有关有过诉讼时效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章,我如获至宝,这篇文章来的太及时了,也太重要了。行长看了后也觉得有了信心,立即派我和信贷股长去法院交涉。
可是,到了法院后,法官在看了我们的案件材料以后的答复却令我们很失望。法官讲:现在法院对这种类似案件的处理是动员原告撤诉或者判决原告败诉。原因就是新达成的还款协议已有过诉讼时效。我马上拿出了中国律师报上的那篇文章给他看。法官看了后说:这是学理解释而已,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咱们中国也不实行判例法,这个解释不能做为法律来使用。最后他建议我们撤诉,除非我们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怎么办?这场官司就真的输掉了吗?可这场官司实在是输不起啊!车本带息一百五十多万元,这么大的损失,若要追不回来,行长不被撤职才怪呢!我也始终不甘心。那位法官“除非你们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句话时刻在我耳边回响着,我手里拿着律师报,思考着,苦想着。律师报——它一般登载的法律问题的文章都是有水平的,作者一般都是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所涉及的问题一般都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再说编辑也会严格把握这一关的,不可能让这没有法律依据的文章糊里糊涂的出现在报上的。看来有关诉讼的这篇文章也一定如此,想到这里,我立即编辑部的电话,编辑部的高主任明确答复,这篇文章所涉及的观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能协助我找到。在他的大力支持下,我终于得到了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开庭那天,被告律师果然按法官的意思说,本案已失去诉讼时效,请法庭判决原告败诉。当我把这个依据交给法官后,法官当庭宣读:法复(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当念到“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时,高兴之情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被告方目瞪口呆,神情沮丧。
最终的案件结果是我们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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